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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設立的部分委員會,一般市民雖鮮會聽聞,但權力非輕,例如行政署下的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便負責處理有關酒牌被拒絕、食肆牌照被暫時吊銷、街市攤檔租約被終止等的上訴,這個委員會79名委員中,有8名委員的在任年期已長達10.41年。
「與行內人太熟 易被質疑徇私」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張文光指出,像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這種涉及利益的委員會,不應該讓同一個人長期擔任委員,「如果做得太久,與行業內的人太熟悉,很容易被人質疑你有徇私機會,質疑決定是否涉及個人關係」。
任期10年委員﹕有嚴格機制處理
任期長達10.41年的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委員吳仕福及陳特楚均表示,每次個案會議,都會由法官及委員組成3個人的小組處理,而且委員須申報自己與上訴申請人的利益或個人關係,有嚴格機制公平處理。他兩人均稱沒留意到自己已做了這麼多年,吳仕福說﹕「今屆政府找我時,我曾經問過可不可以退出,但對方說我做開,比較熟悉處理這些個案。」陳特楚表示,自己當年做過市政局負責街市牌照的審批,故有相關經驗處理這些上訴。
「委會性質有異 6年上限未必適用」
另外,主要處理有關僭建等建築問題上訴個案的上訴審裁團(建築物)中,有89名委員的任期超過6年,其中盈信控股非執行董事石雨明及工程師陸宏廣更出任了15.37年。出任了6.5年的長春社理事熊永達表示,審裁團每次開會處理個案的做法都是輪流找一名主席及5名委員,委員如裁判團般,並由主席寫判辭,情况就如法庭。他稱,這種工作性質與一般的諮詢委員會有所不同,故委任不多於6年的原則未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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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0日 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