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衝黃燈」屬違法,但執法有困難,警方有指引,指必須證據確鑿才能提出檢控。當局3年前曾對違反交通燈號法例檢討,當中指出2005至06年間,警方未向衝黃燈司機提出任何檢控,而俗稱「白鴿籠」的衝燈攝影機,亦只會攝影衝紅燈的車輛,不會拍攝衝黃燈的車輛。
根據07年3月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文件指出,警方對衝黃燈的檢控政策是,除非有足夠證據證明及無合理疑點,否則不會檢控衝黃燈的司機,如有不確情况,疑點利益歸有關司機。
另外,車輛停車後稍微超出停車線或行人過路線而並無造成意外或傷亡、車輛遵從燈號駛出路口,但因前面交通情况而停在路口交界處,亦不會遭受檢控。由05至06年間,警方從沒有檢控衝黃燈司機,政府當年檢討後,認為法例及檢控政策公平清晰。
當時,有關部門經研究,發現不同國家地區對衝黃燈有不同處理方法,英國、澳洲新南威爾士州、加拿大安大略省、美國威斯康星州及北京,與本港一樣沒有區分衝黃燈與衝紅燈,兩種罪行罰則相同;荷蘭、新加坡、瑞典、美國緬因州、加州及紐約市則沒有將衝黃燈列為罪行。
回應 (0)
2024年12月20日 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