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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撈沉船須有批文 報酬多不逾物價一半長青網文章

201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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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E123 Administrator on 2010年08月15日 05:35
2010年08月15日 05:35
新聞類別
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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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按照國際海事法,要取得沉船文物,必須先取得沉船的打撈權(Boat Salvage Rights),然而物權屬誰並無確定法規。

英國法例定明,無論時間過了多久,物主仍有保留所有船上貨物的權利,至於打撈成本可由法庭釐訂補償。英國廣播公司指,美國法院1994年給鐵達尼號公司(RMS Titanic Inc.)批出打撈船隻的獨家權利,但明確說明,它沒有給該公司享有沉船或文物的所有權。

分「合約打撈」和「純粹打撈」

打撈分「合約打撈」(contract salvage)和「純粹打撈」(pure salvage,亦即「功勞打撈」)兩種。前者是財物擁有者聘請專人進行打撈,所以預設了有關行動的酬金。後者的打撈方則屬自行出擊,與物主間並無合約關係,所以打撈者要取得有關財物,必須請求法院裁判,而法院將依據有關財物的價值、打撈行動的艱難和風險等程度,釐訂酬勞。

無論純粹打撈或合約打撈,一般很少會得到撈出財物價值的逾一半報酬,例外的是打撈年代久遠的藏寶船,打撈者方有機會獲得大部分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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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g
2023年04月04日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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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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