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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泄客資料 永隆上訴駁回長青網文章

2010年08月27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08月27日 05:35
2010年08月27日 05: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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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永隆銀行兩年多前將一名客戶的個人資料,轉交保險公司以作推銷之用,但保險公司代表騙說自己是銀行代表,成功游說事主購下保單。事主事後才發現遭對方誤導,憤而投訴,涉事的保險公司原來是八達通曾經合作的信諾(CIGNA)。私隱專員公署認為,銀行蒐集個人資料時沒有告知事主會轉移其資料,有違《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銀行不服裁決上訴,上訴昨日遭駁回。

民主黨涂謹申直斥有關行為不單侵犯私隱,更有行騙之嫌,但若沒有錄音帶等佐證,執法機構恐難跟進。

永隆銀行於03年與信諾簽署合作協議,由銀行提供客戶資料予信諾,包括客戶姓名及電話,客戶主要是信用卡持有人,銀行亦會向他們寄出有關信諾保險產品的宣傳品。

供信用卡主姓名電話予保險商

女事主於05年申請永隆的信用卡後,07年11月她收到自稱代表永隆銀行男子來電推銷保險產品,她以為是購買永隆的保險產品,故按對方要求提供身分證號碼及生日日期。至翌年1月,當事主信用卡結單顯示繳交兩宗交易的款項,她才發現自己是向信諾購買保單,當日來電的男子其實是信諾而非銀行的職員,事主不滿這男子說謊,亦不滿銀行向保險公司披露其個人資料作直銷目的,故向私隱專員投訴。

公署早前已裁定,銀行蒐集個人資料時沒有告知事主會轉移其資料,有違《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銀行不服裁決上訴。

個人資料條款字體小 內容易惹誤會

公署的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雖然事主填寫的申請表上有列出蒐集個人資料的條款,但字體太小,非用放大鏡看不可,實有不鼓勵申請者細閱的效果。而且條款令人誤會資料是轉移到集團之內的其他部門,而非另一間公司,故駁回上訴。

私隱專員:須得客戶同意

私隱專員蔣任宏認為,有關上訴結果確認,資料使用者須取得客戶同意,例如要客戶在空格上加上剔號,才可以將資料用於推廣第三者的產品及服務,而是次個案保險公司是以銀行名義接觸客戶,做法涉及失實陳述,並不恰當。工聯會王國興歡迎有關結果,認為可令銀行有清晰方向處理客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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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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