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律政司不理警反對長青網文章

2010年09月01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09月01日 20:35
2010年09月01日 20: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年輕男教師於教協中心的超市內高買,當場被捕並承認偷竊,被控偷竊罪,他其後向律政司申請簽保守行為,律政司按慣例諮詢警方及事主、即教協的意見,後兩者雖然不同意以簽保處理,但律政司最後仍決定讓被告簽保守行為一年,毋須留案底。

教協反對不提證供起訴

警方及律政司發言人均沒有評論此個案,警方只表示會視乎案件的情况與律政司保持溝通並交換意見,而律政司則稱,控方在決定是否予被告簽保時,會考慮受害者的意見。有前線警務人員表示,由於目前無清楚指引界定哪些情况適宜簽保守行為,執行上不時會與律政司持不同意見(見另稿)。

教協會長馮偉華證實,教協前日曾於會議上討論一宗教師在教協中心盜竊的案件。他表示,當時揭發教師偷竊後已報警處理,後來警方回覆,事件經律政司研究,擬不予起訴。馮偉華表示,教協對所有罪案均一視同仁,即使教師犯事也會報警,認為應交由法庭裁決,但最終起訴與否,會尊重律政司審視案情所作決定。據了解,由於教協的立場是不同意不提證供起訴,負責調查的警方亦向律政司表示,反對控方讓被告簽保守行為。

律政司檢控權 毋須向警解釋

案中被告彭智傑(27歲)報稱任職教師,被控於今年7月15日於旺角彌敦道好望角大廈9樓的教協中心取去兩本簿、兩本便利貼及一盒玩具。案情指事發當晚,被告步出教協商店時,防盜系統發出警報,兩名職員上前截查,在被告袋中搜出共值逾200元的涉案物件。警員到場拘捕被告,被告當時承認因一時貪婪犯案。基於控方昨不提證供起訴,裁判官杜浩成准被告自簽1200元,守行為一年。

警務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表示,律政司負責刑事檢控,有絕對權力決定是否檢控,律政司雖會查詢警方意見,但毋須向警方解釋決定,「律政司毋須警方同意才批准簽保。此案件律政司未理警方反對,批准簽保,情况少見,但完全合法」。廖強調,警方必定蒐集足夠證據才檢控被告,「唔夠料就簡單,撤銷控罪」。

【案件編號﹕KTCC4601/10】

明報記者

 

0
0
0
書籤
回應 (0)
檢視個人資料
Vicky
2025年02月09日 17:20
多謝分享!
0
舉報
檢視個人資料
Vicky
2025年02月09日 17:20
多謝分享!
0
舉報
檢視個人資料
ClintonFong
2025年02月09日 16:51
多謝分享!
1
舉報
檢視個人資料
ClintonFong
2025年02月09日 16:51
多謝分享!
0
舉報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