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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五常法」創辦人長青網文章

201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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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09月01日 20:35
2010年09月01日 20: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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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五常法」的香港創辦人何廣明教授涉嫌去年用座駕接送女下屬回家時,訛稱不適把汽車停在青山公路的避車處,側身伏在女下屬的大腿上觸摸小腿,及藉機親吻她的嘴唇,昨在屯門裁判法院被控非禮罪,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何廣明(56歲)是香港五常協會的創會主席,23歲黎姓女事主在該協會任職,亦是被告在恒生商學書院的前學生,在庭上作供時語帶哽咽。

控方案情指出,被告去年10月6日晚上8時半跟女事主見客後,邀約女事主共進晚膳。女事主雖有點不適,但不好意思推卻,遂在附近進餐。離開餐廳後被告卻用手大力捉住她的後頸,女事主表示因手上捧着一箱教材,無法避開。

稱不適伏大腿 涉摸小腿吻嘴

其後被告突然改變態度,誠懇地表示希望載送她到旺角港鐵站,事主答應。被告開車一會後,突把車駛進青山公路近小秀村路口的避車處並熄匙,對事主表示因在見客時喝了一支啤酒而感到頭暈及疲累。女事主認為被告只是訛稱不適,因他在晚飯時仍精神奕奕。

案情續指,被告伺機側身伏在女事主大腿的手袋上,用手觸摸她的小腿,更捉住她的手要求為其按摩頭部。事主多次婉拒後,被告用手摸事主的臉頰,朝她唇上一吻。女事主稱當時十分害怕,叫被告盡快駕車離去。

被告答允後駕車到港鐵站期間,對事主講鬼故事時,用左手摩擦她的右手前臂,事主大怒摔開,並叮囑被告專心駕車。女事主感到受辱,落車後致電男同事傾訴,回家後亦把事情告訴父母,深思熟慮一天後報警。

辯方代表大律師鍾偉強質疑女事主的供辭,指被告曾因不適伏在事主大腿上的手袋,只是在無意下觸及事主小腿,並立即縮開,又指被告並沒有吻她的唇。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案件押後到下周四續審。

【案件編號﹕TMCC24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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