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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學歷不高、一直在起卸碼頭工作的工人,3年前因工傷,右小腿需切掉,喪失工作能力的他5度申請傷殘津貼均被拒,社會福利署指他不符百分百傷殘定義,工人昨於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指社署錯將界定傷殘程度的權力賦予醫管局的醫生,要求推翻社署決定。
社署指未達「嚴重傷殘」
現年60歲的申請人李誠良,昨透過大律師指出,社署有責任酌情處理一般傷殘津貼的申請,但據社署及上訴委員會向李提出的拒絕理由,社署多次指基於醫管局的醫療評估委員會的評估結果,認為李未達到「嚴重傷殘」的程度。
大律師指社署及上訴委員會沒有考慮申請人的其他情况,只是不經思考地根據醫療評估委員會的評估結果來處理李的申請,並指社署要視乎每宗個案的情况而定。
大律師續稱,李誠良一生只曾於起卸碼頭擔任體力勞動的工作,沒有學識及其他技能,截肢後沒有可能重操故業,更惶論轉職到其他工種,他甚至未能自我照顧,妻子要辭工全職照顧他。
不過,法官張舉能認為,醫生只是就醫療狀况判定傷殘程度,雖然未必同公眾對傷殘的理解一致,但現有制度公平與否,應該由社會各界探討,而非由法院處理。法官聽罷雙方陳辭後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HCAL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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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07日 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