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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大狀馬浩輝偷胸圍罰3000元長青網文章

201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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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1月30日 09:57
2010年11月30日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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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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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前執業大律師馬浩輝涉嫌今年5月在坪洲民居偷取胸圍案昨日審結,馬被裁定偷竊罪成,其代表大律師李柱銘直言,即使法庭「乜都唔罰」,馬浩輝已「好傷好傷」,裁判官接納定罪對他已是最大懲罰,考慮涉案物品僅值數百元,輕判罰款3000元。馬浩輝晚上透過律師表示會提出上訴。

官信證人口供 妻「打定輸數」

曾任電視台記者的被告馬浩輝(44歲),昨在同為前記者的妻子陳寶寶陪同下到庭應訊,她在案件裁決中段,聽到裁判官表示相信控方證人口供,疑已「打定輸數」走出法庭,她最終仍等待馬浩輝處理罰款後一併步出法院,兩人未有發言便登車絕塵而去。

裁判官溫紹明裁決時表示,目擊證人鄭麗珍誠實可靠,她站在10呎內的位置,一分鐘內兩次觀察竊賊,時間雖短,但並非「驚鴻一瞥」。鄭麗鐘於案發當日已能講出竊賊戴粗框眼鏡、身穿黑衣和「板仔褲」,並手持白色環保袋;警方在案發8天後才從被告住所管理處取得閉路電視錄影帶,確認被告離家時的裝束,與證人的描述脗合,故警方與證人不可能存在「夾口供」。由於鄭麗鐘與被告事前不認識又無過節,無理由要與警方合謀誣告被告。

裁判官又指出,被告報失錢包時從無透露曾到坪洲,卻有證供指案發時被告身處坪洲,加上被竊胸圍與被告的錢包丟棄在一起,還有被告回家時未有攜帶環保袋等環境證供,均加強證人證供的可信性。他說,除非被告當日確實被一名身形、髮型和裝束均相似的賊人偷取錢包,而賊人又未有拿走金錢和信用卡,並隨身保管及繼續偷胸圍,才足以證明被告無偷竊,但溫官直言這說法荒謬,遂裁定馬浩輝罪成。

律師求情:入罪已最大懲罰

辯方大律師李柱銘求情指出,被告屬初犯,曾任職記者12年,修讀法律後於2000年10月成為大律師,惟涉案後他已暫停工作,現時無業,其妻任職市場研究,月入1.5萬元。區議員曾健成和其母校聖公會聖三一堂中學教師呈上求情信,表示被告自08年經常回校指導辯論隊的學弟學妹,服務逾400小時,校內教師對被告涉案非常痛心。李柱銘直言﹕「入罪對佢已係最大懲罰,乜都唔罰,已經好傷好傷。」案情指被告今年5月3日在坪洲永利街民居偷竊一件價值360元的白底紅邊胸圍。

【案件編號︰ESCC3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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