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
關愛基金|為低收入劏房住戶改善家居援助計劃
關愛基金於2020年6月推出為期兩年的「為低收入劏房住戶改善家居援助計劃」(下稱「計劃」),透過提供一筆過非現金資助的津貼,為居住於劏房(註一),的低收入住戶進行簡單家居改善/維修、購買傢俬及家用物品和滅蟲滅蝨服務來改善他們的居住環境,並向他們介紹社區服務和資源,協助連繫或轉介有需要的劏房住戶至相關機構或單位以獲得適切的支援。計劃由2020年6月開始至2022年5月,由社會福利署負責管理,並委託香港社會服務聯會(下稱「社聯」)作為認可服務機構負責統籌計劃,夥拍非政府機構作為認可執行單位協助推行計劃。
註一:
根據《政府統計處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主題性報告:居於分間樓宇單位人士》,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是指個別屋宇單位被分間成兩個或以上「屋內互通」及「屋外直達」的單位。在此計劃下,受惠對象除了分間樓宇單位的住戶外,亦包括居住於板間房、床位/閣仔、天台建築物、寮屋、牌照屋及木屋、工業大廈及商業大廈的住戶。上述各類私人樓宇的單位在此計劃下統稱為「劏房」,當中並不包括由政府或非政府機構提供/資助的房屋或住宿服務,例如中轉房屋及單身人士宿舍等,亦不包括露宿地點。
註一:
根據《政府統計處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主題性報告:居於分間樓宇單位人士》,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是指個別屋宇單位被分間成兩個或以上「屋內互通」及「屋外直達」的單位。在此計劃下,受惠對象除了分間樓宇單位的住戶外,亦包括居住於板間房、床位/閣仔、天台建築物、寮屋、牌照屋及木屋、工業大廈及商業大廈的住戶。上述各類私人樓宇的單位在此計劃下統稱為「劏房」,當中並不包括由政府或非政府機構提供/資助的房屋或住宿服務,例如中轉房屋及單身人士宿舍等,亦不包括露宿地點。
申請條件/資格
1.受惠住戶(註二)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i.居住於劏房單位;
ii.符合入息資格;及
iii.最少一名住戶成員為香港居民(註三)。
2.入息資格:(住戶如受惠於下列任何一項援助計劃可被視為符合本計劃的入息資格)
i.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
(申請人及住戶成員在遞交申請時正領取/遞交申請前三個月內任何一個月曾受惠);
ii.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普通長者生活津貼及高額長者生活津貼(註四 )
(申請人及住戶成員在遞交申請時正領取/遞交申請前三個月內任何一個月曾受惠);
iii.在職家庭津貼計劃
(申請人及住戶成員在遞交申請前十二個月曾受惠);
iv.以個人為申請單位的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註五)
(申請人在遞交申請前十二個月曾受惠);
v.學校書簿津貼計劃
(申請人及住戶成員在遞交申請時正領取/遞交申請前一個學年曾受惠);或
vi.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
(申請人及住戶成員在遞交申請時正領取/遞交申請前一個學年任何時段曾受惠)。
3.申請人須提交以上相關援助計劃的申請結果通知書、顯示以上援助計劃所發放的津貼的銀行記錄或其他受資助證明文件等,以證實其受惠資格。如申請人未能提供領取上述六項現行政府援助計劃中任何一項的相關證明,可選擇接受4段所闡述的經濟審查。
4.計劃同時涵蓋沒有領取上述2段六項現行政府援助計劃的低收入劏房住戶,入息上限為從事經濟活動的家庭住戶每月入息中位數的75%(註六),並不設資產審查。詳情請參閱附件一。
註二:
申請人須為香港居民,並須通常居於香港。若申請人為未成年人士,須由其父母/監護人代為處理其申請。在提交申請表時,申請人必須提交香港身份證明文件,以及經濟審查所需文件,並填寫所有通常居於香港的住戶成員的姓名、出生證明書號碼/香港身份證號碼。通常居住在香港包括暫時離開香港而在合理預期情況下會返回香港居住的人士,例如出差、留學、求醫,但不包括移居海外及受惠於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的人士。
註三:
持香港身份證的人士並通常居於香港,並不包括為居留以外為目的而來港的人士,例如來港工作、求學、接受培訓的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及其受養人,以及以訪客身份來港的人士,包括透過工作假期計劃來港工作人士。有關通常居住在香港的定義見註二。
註四:
如申請人或任何住戶成員非同時領取普通長者生活津貼或高額長者生活津貼,申請人及住戶成員須一併接受經濟審查。
註五:
只適用於一人住戶。
註六:
住戶每月入息以填報申請表當月前三個月的平均收入計算。若不屬按月計算的收入,例如雙薪、花紅、約滿酬金等則須攤除有關時段計算,並包括以下項目:
- 工作收入:薪酬、雙薪/假期工資、工作津貼、花紅/奬金/佣金/小帳/約滿酬金、提供服務的
收入及經商利潤等;及
- 其他收入:子女供養、親友的經濟資助、贍養費、每月領取的退休金/孤兒寡婦金或恩恤金、投資
利潤、定期存款和股票等的利息收益、租金收入等。
但不包括須支付的強制性僱員強積金供款、由政府提供的經濟援助、慈善捐款,以及關愛基金援助項目提供的津貼等。
i.居住於劏房單位;
ii.符合入息資格;及
iii.最少一名住戶成員為香港居民(註三)。
2.入息資格:(住戶如受惠於下列任何一項援助計劃可被視為符合本計劃的入息資格)
i.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
(申請人及住戶成員在遞交申請時正領取/遞交申請前三個月內任何一個月曾受惠);
ii.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普通長者生活津貼及高額長者生活津貼(註四 )
(申請人及住戶成員在遞交申請時正領取/遞交申請前三個月內任何一個月曾受惠);
iii.在職家庭津貼計劃
(申請人及住戶成員在遞交申請前十二個月曾受惠);
iv.以個人為申請單位的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註五)
(申請人在遞交申請前十二個月曾受惠);
v.學校書簿津貼計劃
(申請人及住戶成員在遞交申請時正領取/遞交申請前一個學年曾受惠);或
vi.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
(申請人及住戶成員在遞交申請時正領取/遞交申請前一個學年任何時段曾受惠)。
3.申請人須提交以上相關援助計劃的申請結果通知書、顯示以上援助計劃所發放的津貼的銀行記錄或其他受資助證明文件等,以證實其受惠資格。如申請人未能提供領取上述六項現行政府援助計劃中任何一項的相關證明,可選擇接受4段所闡述的經濟審查。
4.計劃同時涵蓋沒有領取上述2段六項現行政府援助計劃的低收入劏房住戶,入息上限為從事經濟活動的家庭住戶每月入息中位數的75%(註六),並不設資產審查。詳情請參閱附件一。
註二:
申請人須為香港居民,並須通常居於香港。若申請人為未成年人士,須由其父母/監護人代為處理其申請。在提交申請表時,申請人必須提交香港身份證明文件,以及經濟審查所需文件,並填寫所有通常居於香港的住戶成員的姓名、出生證明書號碼/香港身份證號碼。通常居住在香港包括暫時離開香港而在合理預期情況下會返回香港居住的人士,例如出差、留學、求醫,但不包括移居海外及受惠於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的人士。
註三:
持香港身份證的人士並通常居於香港,並不包括為居留以外為目的而來港的人士,例如來港工作、求學、接受培訓的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及其受養人,以及以訪客身份來港的人士,包括透過工作假期計劃來港工作人士。有關通常居住在香港的定義見註二。
註四:
如申請人或任何住戶成員非同時領取普通長者生活津貼或高額長者生活津貼,申請人及住戶成員須一併接受經濟審查。
註五:
只適用於一人住戶。
註六:
住戶每月入息以填報申請表當月前三個月的平均收入計算。若不屬按月計算的收入,例如雙薪、花紅、約滿酬金等則須攤除有關時段計算,並包括以下項目:
- 工作收入:薪酬、雙薪/假期工資、工作津貼、花紅/奬金/佣金/小帳/約滿酬金、提供服務的
收入及經商利潤等;及
- 其他收入:子女供養、親友的經濟資助、贍養費、每月領取的退休金/孤兒寡婦金或恩恤金、投資
利潤、定期存款和股票等的利息收益、租金收入等。
但不包括須支付的強制性僱員強積金供款、由政府提供的經濟援助、慈善捐款,以及關愛基金援助項目提供的津貼等。
申請方法
符合以上受惠資格的劏房住戶可於計劃推行期間,透過計劃的認可執行單位索取簡介及申請表,認可執行單位名單請參閱附件二,填妥申請表後連同下列所需文件寄回或交回認可執行單位以供審批,認可執行單位會要求申請人及住戶成員出示文件正本以作核實:
i.申請人與住戶成員的香港身份證/香港出生證明書副本;
ii.申請人父母/監護人/受委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只適用於申請人為18歲以下或經醫生證明身體狀況不適宜作出聲明者);
iii.住戶証/租約證明文件副本;及
iv.申請人與住戶成員入息資格證明文件副本(提交下列適用的文件)。
- 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證明文件副本;
- 領取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普通長者生活津貼及高額長者生活津貼證明文件副本;
- 領取在職家庭津貼計劃證明文件副本;
- 領取以個人為申請單位的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證明文件副本;
- 領取學校書簿津貼計劃證明文件副本;
- 領取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證明文件副本;或
- 申請人與住戶成員的每月入息證明文件副本。
i.申請人與住戶成員的香港身份證/香港出生證明書副本;
ii.申請人父母/監護人/受委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只適用於申請人為18歲以下或經醫生證明身體狀況不適宜作出聲明者);
iii.住戶証/租約證明文件副本;及
iv.申請人與住戶成員入息資格證明文件副本(提交下列適用的文件)。
- 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證明文件副本;
- 領取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普通長者生活津貼及高額長者生活津貼證明文件副本;
- 領取在職家庭津貼計劃證明文件副本;
- 領取以個人為申請單位的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證明文件副本;
- 領取學校書簿津貼計劃證明文件副本;
- 領取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證明文件副本;或
- 申請人與住戶成員的每月入息證明文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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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5日 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