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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上訴庭早前處理一宗涉嫌偷竊土沉香的案件時,指案中被告在沒有律師代表下,主審的區院法官仍邀請控方就案件結案陳辭,嚴重不合規則,令審訊不公,昨下令撤銷被告的定罪及判刑。
本案上訴人卓亞營原被控與同謀張曉禮於去年4月15日,在大嶼山深屈村附近山坡偷竊0.23公斤土沉香樹根及0.03公斤土沉香木片,張承認控罪,卓則不認罪,經審訊後卓被裁定偷竊罪成,判囚37個月。
卓在原審時沒有律師代表,當時主控指由於卓沒有律師代表,原不打算作結案陳辭,但主審的區院法官陳廣池表示,卓審訊時曾自辯,認為控方須結案陳辭,主控應要求陳辭,主要內容是打擊被告的口供。
上訴庭指不應作結案陳辭
上訴庭昨在判辭指出,刑事審訊的被告若沒律師代表,而他亦沒有傳召證人,即使他有自辯,控方亦不應就案情的事實作出結案陳辭,以攻擊被告的證供。上訴庭續說,原審法官邀請控方就事實作出結案陳辭的做法亦屬嚴重不合規則,導致不公平審訊,故裁定卓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上訴。
【案件編號:CACC432/14】
本案上訴人卓亞營原被控與同謀張曉禮於去年4月15日,在大嶼山深屈村附近山坡偷竊0.23公斤土沉香樹根及0.03公斤土沉香木片,張承認控罪,卓則不認罪,經審訊後卓被裁定偷竊罪成,判囚37個月。
卓在原審時沒有律師代表,當時主控指由於卓沒有律師代表,原不打算作結案陳辭,但主審的區院法官陳廣池表示,卓審訊時曾自辯,認為控方須結案陳辭,主控應要求陳辭,主要內容是打擊被告的口供。
上訴庭指不應作結案陳辭
上訴庭昨在判辭指出,刑事審訊的被告若沒律師代表,而他亦沒有傳召證人,即使他有自辯,控方亦不應就案情的事實作出結案陳辭,以攻擊被告的證供。上訴庭續說,原審法官邀請控方就事實作出結案陳辭的做法亦屬嚴重不合規則,導致不公平審訊,故裁定卓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上訴。
【案件編號:CACC4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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