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日女藝人與異性交往 判違約罰款長青網文章

2015年09月19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9月19日 06:35
2015年09月19日 06:35
新聞類別
國際
詳情#
【明報專訊】日本一個前女子偶像團體的17歲成員被指違反規定與異性交往,經紀公司入稟索償。東京地方法院昨日裁決「被人發現與異性交往有損偶像形象」,認定被告違反規定,判處她賠償65萬日圓(4.2萬港元)。


判決書指,被告2013年3月與公司簽署的合約列明禁止與異性交往,7月她與另外5人以偶像團體形式出道,但她後來被發現與男粉絲一同進酒店,所屬偶像團體在10月解散。


被告辯稱不與男性交往「並不是女性偶像不可或缺的條件」,但東京地方法院法官兒島章朋認為「為了獲得男粉絲的支持,禁止與異性交往這一條是必要的」,團體解散的責任在於被告,故判決她賠償部分服裝費和培訓費。


(共同社)

0
0
0
書籤
留言 (0)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