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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歡迎終審法院12月21日頒下裁決,確立《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符合《基本法》,以及《禁止蒙面規例》禁止在公眾活動使用蒙面物品而限制相關權利符合相稱性要求。
政府表示,終審法院確認《緊急條例》在本質上需賦予行政機關寬廣且具彈性的立法權力,以迅速和充分應對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在有關情況下,應交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認為符合公眾利益時,就訂立規例作出決定。
法院同時指出,有需要授予該些立法權力,尤其當立法會未能及時甚至完全無法運作以回應有關情況和通過必需的法例。
至於《禁止蒙面規例》,終審法院注意到一些權利受該規例所施加的限制影響,但強調此等權利並非絕對權利,而是可受到包括公眾安全、公共秩序、保障他人權利和自由方面在內的合法限制。
終審法院亦認同該規例的預防和阻嚇性質十分關鍵,而避免和平的公眾集結演變成暴力衝突是其正當目的之核心部分。
政府完全同意法院所指,當在社會利益和個人權利之間尋求公正平衡時,需考慮香港的整體利益。蒙面違法者隱藏身分,以為不用受到法律制裁而作出違法行為,實屬對法治的損害。
資料來源
政府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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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7日 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