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美國政府向在港經營的美國企業和個人發出所謂商業警告,律政司指,《香港國安法》符合國際上維護國家安全的慣例,西方國家對該法律展開無理攻擊、故意誤導國際社會,律政司對此表示驚訝。
律政司在聲明中表示,《香港國安法》明確指出香港特區應當依法保護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然而,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在有必要保障包括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部分權利和自由依法受到限制。
律政司一直以專業和公正的態度履行憲制職責,檢控人員必定按照《香港國安法》和本地法律處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所有檢控決定均基於可接納證據和適用法律,不會因涉案人士的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案件上有所不同。律政司也會在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
此外,《香港國安法》的域外效力符合國際法的保護管轄原則和國際慣例。若身處境外的外國人對一個主權國家進行危害其安全或核心利益的犯罪行為,該主權國家可透過具備域外效力的法律行使刑事管轄權。不少國家的國家安全法律也具備域外效力,如美國法典、美國《盧根法》、德國《刑法典》等。
聲明指,法官處理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時會獨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職務,不受任何干預;《香港國安法》內指定法官的安排絕無損害香港特區一直備受尊崇的司法獨立。除了三類特定的例外情況,香港特區獲授權對絕大部分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行使管轄權。
在國家主權和不干涉原則下,制裁只適用於極為有限的情況,例如針對與恐怖主義或核武擴散相關問題,並應透過適當平台即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實施。其他所謂制裁屬單邊強制措施,不但違背國際法和聯合國框架,更違反國際法規定的不干涉原則。此舉不是文明國家所為,有礙國際和平與穩定。
面對國際違法行為,各國有理由採取任何反制或其他措施,以回應違反不干涉原則的行徑。律政司認為,中央政府採取反制措施屬合法,也為國際法所接受。
聲明指,制定《香港國安法》是合法行使國家主權和符合國際上維護國家安全的做法。香港的司法制度和法治維持堅穩,社會恢復秩序,金融市場在2019年後穩步上揚,足以證明《香港國安法》對香港穩定及繁榮的效益和重要性。
2021年07月21日 0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