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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對沖前遣散員工 僱主沒得益長青網文章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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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網管理員 on 2021年10月11日 06:00
2021年10月11日 06:00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前言

 

就取消「對沖」的政府方案,在2018年10月10日的施政報告中已作交代,由於當年的施政報告十分之長,所以行政長官在10月10日的立法會上沒有讀出整篇施政報告,取而代之是一篇簡短的發言。雖然當時所有立法會議員都獲得施政報告全稿,但一位表示關心「對沖」的議員,明顯沒有閱讀施政報告的有關部分,在立法會內批評政府沒有交代有關方案。

 

雖然由今年1月開始,在每一次的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我們都有交代取消「對沖」準備工作的進展,並強調於下一個立法年度盡早向立法會提交多條相關法例修訂及一條全新條例草案,但總是有人批評政府沒有交代有關工作進展,甚至誤指政府已放棄有關立法工作。亦有人批評政府早前曾表示會在2021年10月新一屆立法會成立後盡快提交法案,但其後改變了立場,延後到2022年年初。這是事實。當新一屆立法會選舉確定於2021年12月舉行後,勞福局亦已清楚表明會在新一屆立法會成立後(即2022年1月)盡快提交法案。這是因為我們預期有關立法審議工作,因涉及多項現有法例的修訂及一條全新法例,難於兩、三個月內完成,因此我們決定在新一屆立法會成立後才提交法案,讓立法會有足夠時間審議。我當然希望在本屆政府任期完結前,完成有關立法工作。剛公布的施政報告,便再重申政府的決心,以及會在新一屆立法會開始後盡早提交條例草案。

 

取消「對沖」會否引起「炒人」浪潮

 

取消「對沖」不會有追溯期,即是僱員在有關法例修訂生效的日期1前的受僱期所引致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仍可與強積金「對沖」。換言之,僱主於法例修訂生效前遣散員工,不會帶來任何利益。反之,若法例修訂生效前遣散員工,可能增加日後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開支。現時法例所訂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上限為39萬元,假設一個僱員在法例修訂生效前所累積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權益已達30萬元,在法例修訂生效後,他可以累積的不能「對沖」權益便最高只有九萬元,換言之,僱主在日後不能用強積金來「對沖」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最高便只有九萬元。反之,如果僱主在法例修訂生效前解僱這位員工,新僱傭合約聘用的員工可累積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最高便會變成39萬元!當然,我們不能排除有個別僱主不明白上述道理,反而誤信了一些坊間謠傳和誤解,在法例修訂生效前解僱員工。政府有責任盡力及重複不斷解說。

 

當取消「對沖」的法例修訂生效後,僱主將會有更大的誘因保留現有的員工,以減低日後可能要支付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特別是較年長及長年資的員工。

 

優化政府資助方案

 

坊間亦有一個相當普遍的誤會,以為政府在剛發表的施政報告中提出一個新的取消「對沖」方案。其實政府所提出的,只是優化在取消「對沖」後協助僱主適應政策改變的一個資助計劃。取消「對沖」的方案並沒有改變,有關法例修訂的草擬工作亦已接近完成。

 

優化政府資助方案的內容,過往數天在傳媒有甚廣泛的討論,勞工處亦於兩日前為傳媒安排了技術簡介會。在此,我不重複內容細節,只想重申方案的基本原則是在政府財政承擔額大致不變,資助年期繼續為25年的前提下,優化政府資助計劃,簡化計算方式,讓僱主更易明白,並可預先確定會獲得的資助金額。優化方案也會更聚焦支援中小微企,在取消「對沖」的初期訂立較低的「封頂」金額,讓僱主有更充裕時間為長遠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支出作好準備。

 

1現計劃是在2025年內生效,亦即積金易平台全面實施的時候。

 

(以上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10月10日在網誌發表的文章

資料來源
香港政府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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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2011
2021年10月14日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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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ieyue
2021年10月12日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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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光
2021年10月12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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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wong
2021年10月12日 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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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wan
2021年10月12日 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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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k
2021年10月12日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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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maskkl
2021年10月11日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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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c
2021年10月11日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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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E
2021年10月11日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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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1日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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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chan
2021年10月11日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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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Chow
2021年10月11日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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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Wat
2021年10月11日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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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
2021年10月11日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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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ia to
2021年10月11日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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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inyu
2021年10月11日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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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wtsang
2021年10月11日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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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
2021年10月11日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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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4405
2021年10月11日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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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4403
2021年10月11日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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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fuk
2021年10月11日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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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
2021年10月11日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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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2021年10月11日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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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2021年10月11日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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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yki
2021年10月11日 12:07
如果唔係有 39 萬元上限,則個個變成僱主為其供雙倍強積金;有此上限,則只係部份變成僱主為其供雙倍強積金,另一部份則唔夠雙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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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bo
2021年10月11日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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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ada
2021年10月11日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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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ry_Chan
2021年10月11日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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