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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就區旗及區徽的正確使用、禮儀、教育和推廣作出明確規定,另將侮辱區旗或區徽行為的刑責清晰化。修訂11月24日正式刊憲生效。
政府指出,修訂條例的根本原則和精神是「尊重」,尊重作為特區象徵和標誌的區旗及區徽,做到「教與懲」並重。當局會做好區旗及區徽宣傳教育工作,協助市民了解和遵守條例。
另外,行政長官已修訂有關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 包括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立法會及司法機構網站須使用區徽圖案,以及區旗及區徽的收回處置規定。規定11月24日在憲報公布。
區旗及區徽的收回處置規定,與收回及處置國旗及國徽的安排一樣,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區旗及區徽須交到指定回收點。凡在活動中使用區旗或區徽,活動主辦方有責任把活動現場使用的區旗或區徽妥善收回保存或重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區旗及區徽須交到指定回收點。
《區旗及區徽條例》1997年7月1日在香港特區實施。因應2021年通過對《國旗及國徽條例》的修訂,政府決定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使兩條條例保持適度一致。
資料來源
香港政府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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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17日 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