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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法院可進行遙距聆訊的法案11月22日刊憲,12月4日提交立法會首讀。政府表示,只有在合乎公平公正原則的情況,並顧及一系列相關考慮因素後,法院才會指示使用遙距聆訊。
政府表示,法案將提供清晰法律依據,使法官和司法人員考慮所有相關情況,以及司法公開和聆訊公正的原則後,可在合適情況下,於各級法院及審裁處的法律程序命令進行遙距聆訊。
法案涵蓋作出遙距聆訊令的細節,包括法院須考慮的因素;遙距聆訊的運作,包括法官權力、參與者的出席、文件傳送、物品呈示和文件簽署;使用遙距聆訊的範圍和例外情況;以及在遙距聆訊中保障司法公開的措施。
條文並包括擬議新罪行,將未經授權而記錄、發布和廣播以實體聆訊和遙距聆訊進行的法律程序定為刑事罪行。
政府表示,基於確保司法公正,並考慮到部分法律程序採用遙距聆訊的限制、風險和關注,法案明文列出不得使用遙距聆訊的例外情況,包括有關國家安全的所有法律程序,以及其他所有刑事案件的審訊。
此外,在非實體環境下,遙距聆訊或令法律程序更容易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被記錄及發布,因此訂立新罪行,將此等可能破壞或影響法律程序的行為刑事化。
因應法庭使用者和社會期望日增,司法機構積極採取措施,更廣泛使用科技以加強法院運作效率。遙距聆訊是司法機構推動使用科技的主要措施之一,至於是否指示使用遙距聆訊,則屬法院行使現有案件管理權力下所作的案件管理決定。
司法機構曾於2021年2月和2022年6月進行諮詢,公眾對在法院民事和刑事法律程序使用遙距聆訊的立法建議反應正面,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及執法部門皆支持遙距聆訊的立法建議。
資料來源
香港政府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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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7日 2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