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表示,當局密切注視持牌放債行業的市場情況,持續檢視及優化規管措施。財庫局正循規管持牌放債人等方向擬定措施,加大力度處理過度借貸問題,計劃明年上半年展開諮詢。
當局擬議措施包括設立無抵押個人貸款的借款上限、加強監督處理投訴制度及程序、規定放債人須主動向貸款諮詢人核對書面同意書的真確性等,又會加強向外傭、青年及低收入人士宣傳,提升其對借貸的認知。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11月25日在網誌發表的文章: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和公司註冊處一直密切注視持牌放債行業的市場情況,持續檢視及優化規管措施,促使持牌放債人更負責任地批出貸款,更好地保障市民利益。
近年來,社會十分關注過度借貸問題,特別是涉及外傭和低收入人士的無抵押個人貸款。不少立法會議員已就此向我表達意見,我亦於今年6月發表網誌,介紹規管與教育並舉的各項措施。
財庫局正循着對放債人的規管及加強宣傳教育等多方向擬定具體措施,加大力度處理過度借貸問題和加強保障市民權益。我們計劃於明年上半年展開有關諮詢,現向大家簡介有關擬議措施的初步方向。
設立無抵押個人貸款借款上限
2021年,我們新增了一項有關評估借款人負擔能力的牌照條件。具體而言,根據放債人牌照條件第15條,在訂立任何無抵押個人貸款協議或在無抵押個人貸款協議下批出任何大幅增加的貸款額之前,放債人必須評估擬借款人或借款人按照貸款協議還款的負擔能力,並充分考慮負擔能力評估的結果。評估時,放債人須考慮擬借款人或借款人的收入、開支及按照貸款協議還款的能力。其他應考慮的因素還包括貸款本金、須支付的利息總額及還款期限、擬借款人現時的信貸及財務資料等。放債人並須備存相關紀錄,供公司註冊處查閱。2022年,我們下調了法定貸款利率上限(由年息60%降至48%)及敲詐性利率的門檻(由年息48%降至36%)。
為加大力度處理過度借貸問題,我們正研究根據借款人的每月收入作基準,設立無抵押個人貸款的借款上限。舉例來說,若借款人的每月收入低於某一水平,放債人可批出的無抵押個人貸款不能多於該借款人月收入若干比例。我們正擬定有關每月收入及借款上限的具體水平。
加強保障諮詢人
根據放債人牌照條件第13條,在貸款申請時有提供諮詢人的情況下,放債人須在訂立任何貸款協議之前,要求擬借款人提供由諮詢人簽署、確認其接受為擬借款人擔任該貸款申請諮詢人的同意書,並在貸款協議內夾附該同意書。該牌照條件亦清楚述明,諮詢人是指在自願情況下並應放債人要求,就該貸款申請提供有關擬借款人資料者。2021年,我們優化了有關牌照條件,如放債人獲告知或知悉貸款諮詢人的書面同意書並非由該諮詢人簽署,放債人必須立即停止使用該諮詢人的資料,以加強打擊諮詢人個人資料被不當使用的情況。
此外,根據放債人牌照條件第十條,放債人及其收數人士只可向法律上被視作欠下放債人債項者追討債項,不得試圖直接或間接地向其他任何人追討債項。放債人及其收數人士在試圖尋找債務人時,不得騷擾任何人,也不得採取不合法或不當的收數手法。
我們正擬定具體措施,包括研究規定放債人收到貸款諮詢人的書面同意書後,須主動向諮詢人核對同意書的真確性,以加強保障貸款諮詢人。
優化投訴處理
公司註冊處一直密切留意放債行業的整體監管,以及放債人就牌照條件的遵規情況。因應放債市場的最新發展,處方不時致函放債人,提醒他們須特別注意的相關牌照條件及事項。為加強保障公眾權益,公司註冊處一方面會研究優化投訴處理流程,並加強與警方的溝通及交換情報;另一方面會研究加強監督放債人處理投訴的制度及程序,以確保投訴獲適當處理。
放債人必須嚴格遵照牌照條件經營業務。一有違反,即屬觸犯《放債人條例》(第163章)。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另外,公司註冊處或警方如認為放債人不再是經營放債人業務的適當人選,可向牌照法庭申請撤銷其牌照。公司註冊處及警方在處理放債人牌照續期申請時,亦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放債人是否曾被投訴、警告或檢控等,以決定是否向牌照法庭提出,反對牌照續期申請。過去五年,公司註冊處一共進行 2,173次實地巡查,並就巡查期間發現的違規情況向放債人共發出535個糾正命令及23封警告信。
加強宣傳教育
另一方面,我們會加強向外傭群體和青年及低收入人士群體宣傳教育,提升其對借貸的認知,並通過多語言、多渠道推廣審慎借貸的重要性。我們會重點提醒外傭群體,借貸時必須事先取得諮詢人的同意,方可在貸款申請提供諮詢人的資料。我們又會加大力度向外傭僱主提供有關貸款諮詢人角色的資訊,以及投訴違反牌照條件的放債人的渠道。此外,我們會重點向青年及低收入人士群體宣傳審慎理財,借貸前考慮其必要性及自身還款能力,減少衝動借貸。我們會與勞工處、投資者及理財教育委員會和非政府團體加強合作,確保信息傳遞到位。
我們正擬定有關措施的具體細節,並於稍後公布詳情,於明年上半年展開有關諮詢。相信通過政府及社會的同心協力,我們定能有效處理過度借貸問題,加強保障公眾權益。
2024年11月27日 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