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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港競爭法不豁免船公司屬「重大錯誤」 馬士基:研轉用其他港口長青網文章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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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12月21日 06:35
2015年12月21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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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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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本港《競爭條例》已於上周一正式生效,惟競爭事務委員會至今仍未就任何一個行業或企業予以豁免,被指涉嫌壟斷的航運業亦再成焦點。全球最大集裝箱航運公司馬士基稱,若香港競爭事務委員會最終未對香港船公司聯盟,就聯合經營協議頒發集體豁免令,馬士基恐將放棄香港作為船隻停泊港口。有律師分析,即使競委會最終授予豁免權,船公司亦不會完全不受限。


明報記者 尉奕陽

航運界是否涉嫌壟斷在全球範圍內長期備受爭議,由於行業運營規模與成本龐大,世界各地於早年都曾向航運業提供豁免安排(見上表)。惟此後反對聲音不斷,有意見指運價高昂最終被轉嫁消費者。馬士基在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目前在香港停靠的船隻絕大部分都與至少兩個運輸商以上有聯營安排,若競委會最終不授予船公司豁免權將是「重大錯誤」。


馬士基集團北亞區首席代表兼馬士基中國有限公司董事長施敏夫(Tim Smith)表示,香港定期班輪協會(HKLSA)已代表定期班輪業於上周四(12月17日)正式向競委會遞交集體豁免申請,相信行業在聯營安排對提升經濟效益方面有堅實理由,支持豁免申請。但若申請未獲批准,馬士基會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將船隻分散,並不再於香港停泊。施敏夫表示,航運業聯營安排有助實現規模經濟,令高耗油量船舶運營更環保高效,對進出口商均是巨大優勢。


未必在港轉運 律師:豁免或受限

香港班輪協會秘書長羅振麟(Roberto Giannetta)表示,任何在港航運公司如無豁免都將違反競爭條例,而轉運服務實際上亦並不一定要在香港完成,在亞洲多地具有競爭優勢並覬覦香港地位的情況下,班輪協會將為船公司爭取到與在其他國家相同的豁免權益。目前包括台灣、韓國等地均有豁免條例,而新加坡更於近期將有條件豁免延伸至2020年。


孖士打律師行合伙人夏卓玲表示,基於國際慣例,競委會最終有較大機會批准申請,惟合作或將受限,不太可能授予「全面豁免」(blanket exemption)。


夏卓玲表示,聯營安排的「魔鬼」存在於細節,即協議如何制定,如何界定提升效益及競爭公司的自治程度。羅振麟表示,船隻本身成本高昂,獨立運營亦或難取得足夠貨源,若兩間公司互借船隻運營不同航線,可謂市場與行業本身提供更多選擇,並在各自收取運費的同時促進競爭。


競委會曾於兩個月前表示,為所有在法律生效前已存在的合謀安排提供6個月寬限期,且不會在此期間追究責任。競委會在回復本報查詢聯營協議是否違反條例時表示,個案是否違反競爭行為視相關證據而定,須進行適當調查方能作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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