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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警員涉嫌在停牌期內「揸大膽車」,被控7項停牌期內駕駛罪及10項駕駛時未有有效第三者保險罪,涉事警員昨承認8項控罪,其餘控罪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裁判官在庭上稱,被告作為交通警卻誤解停牌期為3個月,令人難以相信。
停牌6月誤當3月 官指難以理解
被告張偉倫(30歲,圖)被指於去年11月7日至今年1月6日,分別5次在停牌期間駕駛電單車經過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辯方求情稱被告去年8月因嚴重超速,被罰停牌6個月,但被告誤以為是3個月,並在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後即可駕駛。被告就求情供稱,被罰停牌後,駕駛執照因遺失而無法繳交予法庭, 但後來尋回。裁判官質疑被告尋回駕駛執照後為何不注銷報失,之後再繳交法庭。被告解釋是因為大意,打算在停牌後使用該執照,但裁判官直言難以理解。
雖然裁判官認為被告作為交通警,應該知道嚴重超速(超速每小時45公里或以上)至少要停牌6個月,但同時認為被告停牌3個月,再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後始駕駛上班,以其犯案手法而言,裁判官接納被告確實誤會了停牌期。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7日判刑,以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編號:KCCC1657/15】
停牌6月誤當3月 官指難以理解
被告張偉倫(30歲,圖)被指於去年11月7日至今年1月6日,分別5次在停牌期間駕駛電單車經過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辯方求情稱被告去年8月因嚴重超速,被罰停牌6個月,但被告誤以為是3個月,並在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後即可駕駛。被告就求情供稱,被罰停牌後,駕駛執照因遺失而無法繳交予法庭, 但後來尋回。裁判官質疑被告尋回駕駛執照後為何不注銷報失,之後再繳交法庭。被告解釋是因為大意,打算在停牌後使用該執照,但裁判官直言難以理解。
雖然裁判官認為被告作為交通警,應該知道嚴重超速(超速每小時45公里或以上)至少要停牌6個月,但同時認為被告停牌3個月,再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後始駕駛上班,以其犯案手法而言,裁判官接納被告確實誤會了停牌期。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7日判刑,以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編號:KCCC16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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