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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則先批後拒 屋署堅持擁最終決定權長青網文章

2012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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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11月06日 06:35
2012年11月06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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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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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恒基地產於中環砵甸乍街的重建項目,早前獲屋宇署批准建行人路,以換取更高地積比,惟署方及後因沙中線計劃有變,行人路非必要為由,拒絕批圖則。發展商不服上訴得直,署方早前申請司法覆核,昨指因時制宜而拒批圖則,且「路面換樓面」並非合約,署方有權推翻。


代表申請人建築事務監督的資深大律師周家明指出,署方收到圖則後考慮當下環境因素而批核圖則。07年署方批准以行人路換地積比,並不等同與被告晉傑發展有限公司簽訂合約,署方批核圖則時擁最終決定權。周要求將圖則發還予屋宇署重新審理,或直接撤銷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07年准行人路換地積比

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稱,發展商按步就班,因署方批准「路面換樓面」才擬定現有發展計劃。署方批出許可時與發展商訂下條件與承諾,等同協議,理應遵守。法庭押後裁決。


沙中線計劃有變 拒批圖則

事件源於2000至2002年,政府計劃於蘭桂坊附近設沙中線總站。董事包括恒地副主席李家誠、執董郭炳濠、馮李煥瓊及李鏡禹的晉傑發展有限公司,03年提出興建闊4.5米行人路,增加其砵甸乍街重建項目之地積比,以興建31層高商住大廈。屋宇署建築事務監督考慮運輸署意見,同意「必須」建設該行人路疏導人流,07年批出一般圖則。惟及後沙中線計劃有變,運輸署認為行人路只是「值得擁有」,屋宇署拒絕通過發展商的高層圖則。上訴委員會則認為有關評級正面,推翻屋宇署決定,下令批出圖則。


【案件編號:HCAL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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