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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終審法院昨日裁定,業主與家人一同供居屋,即使家人並非登記業主也可享有業權。公屋聯會主席王坤指出,裁決已顛覆《房屋條例》精神,因居屋業主均通過入息及資產審查,若家人透過供款便分享有業權便違反原意。他促請房委會考慮修例,防止有人藉供款「走後門」而享有居屋業權。王坤憂慮裁決以私人產權精神理解居屋計劃,甚至影響其他資助房屋,包括出售公屋單位、新居屋、置安心,甚至是「港人港地」,「舉例說,如果是港人港地單位,雖然只能售予港人,但若港人業主的內地親屬幫他供款,按照判決,單位業權其內地親屬都有份,已違反港人港地原意。」
王坤憂影響其他資助房屋
有「居屋之父」之稱的房協主席鄔滿海接受查詢時表示,仍需詳細研究判辭,但他認為居屋的申請資格很重要,房委會須審慎研究,並要考慮有關供款獲取業權的情况,是否需要補價。房委會委員蔡涯棉認為,判決影響整體資助房屋業主的業權,認為房委會須深入研究判辭,評估不同情况下對業權的影響,「要研究這是特定環境下的個案,抑或是有廣泛定義。」並考慮修例。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今次判權會衍生出部分沒有寫上名字的業主家屬,亦可透過供款得到業權,是「牽一髮而動全身」,房委會要作出相應對策解決業權問題。據了解,房委會詢問法律意見後認為,情况只適用於單位轉售時牽涉的業權糾紛,相信不會對現時居屋申請資格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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