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41歲不育婦人為求生兒育女,3年前「借種」請親妹捐出卵子,結合自己丈夫的精子人工受孕。惟天意弄人,婦人今年2月誕下一名先天弱智、無法與人溝通的嬰兒,她仍不放棄,想再用當年人工受孕剩下的胚胎「追多個」,卻因胚胎儲存時間已超過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下稱生殖局)規定而遭拒絕。婦人昨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局方決定。今次是負責規管本港人工受孕及生殖科技的管理局,自2001年成立以來首次遭入稟覆核其決定。
據入稟狀指,該名不育婦人黃澄(譯音),丈夫為黃家輝(譯音)。黃婦於2009年決定利用妹妹的卵子和丈夫的精子人工受孕,並於2010年3月23日及6月23日分別成功製造12個和5個胚胎。黃婦其後多番嘗試將胚胎植入體內,首次不成功,第二次終懷孕,並於今年2月誕下嬰兒,餘下胚胎則儲藏在養和醫院。嬰兒出生後被發現有智力問題,無能力與外界溝通。
首胎智力有問題 盼「追多一個」
黃婦其後打算用餘下的胚胎繼續產子,並已安排一間美國的醫院接收胚胎。今年3月27日,黃收到養和醫院通知,稱其中第一批共8個胚胎的兩年儲存期限已過,必須銷毁,又稱黃沒有於限期內向生殖局申請,將胚胎出口到美國。黃於翌日向局方口頭申請,並於4月1日正式遞交申請表,至今年8月接獲局方回覆拒絕其申請。
親妹患癌 舊胚胎最後希望
入稟狀又指,黃的親妹證實罹患癌症,今年已達37歲,超過了法律允許捐贈卵子的35歲年齡上限,黃婦希望兒女系出其家族,故該兩批胚胎是黃婦的最後希望。入稟狀強調,黃婦今年誕下第一胎後,忙於穿梭中港替嬰兒找尋名醫,故未能及時向局方提出將胚胎輸出美國的申請,而申請比限期遲了6天,認為局方應該行使酌情權。
入稟狀亦批評局方,從沒有向黃婦清楚解釋拒絕其申請的理由,回應時只「照抄」處理胚胎守則。另外,入稟狀質疑,局方允許匿名捐贈的胚胎可儲存最長達10年,卻只容許供指定受贈人使用的胚胎儲存2年,反映延長黃婦胚胎的儲藏期限不會增加醫療風險。
【案件編號:HCAL1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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