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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已婚育有一稚女的內地漢,2006年至2010年間分別透過其在匯豐銀行及渣打銀行開設的戶口,清洗近3.5億元黑錢,他早前在高院認罪,昨日被判囚4年。
被告李泳濼(27歲)早前承認3項洗黑錢罪,控罪指他於2006年6月至2010年9月,分別在香港渣打銀行及匯豐銀行開設3個銀行戶口。他分別報稱銷售員、經理及自僱人士,並受聘於3家不同公司,但其間有接近3.5億元存入其3個戶口。
分860次存他人戶口
被告在匯豐開戶時報稱是銷售員,月入僅5000元,但7個月以來其戶口先後共有逾3億元存款,分別以1800多次存入,然後被告將存款分散860多次存入同一銀行的數百個戶口,惟至今無法追溯收款人。
法官指被告並非一時鹵莽犯案,反指被告明知涉案款項是黑錢仍犯案,雖然被告自稱有精神問題,但法官認為這非減刑理由,必須判以阻嚇刑罰,共判囚4年。
【案件編號﹕HCCC2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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