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收入須用作還債 禁坐的士買名牌長青網文章

2012年11月22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11月22日 06:35
2012年11月22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根據《破產條例》,破產人要向破產受託人申報收入及支出,而破產人的收入須交由破產受託人處理,除生活費外,其餘都要用於償還債項,換言之Soler兄弟日後仍要繼續還債。此外,破產人不可過奢侈生活,一般而言不得乘坐的士、大魚大肉、買名牌衣服及自費出國旅行等。


另外,破產人要申報現有資產,以及申報破產前5年內或更久之前的任何資產轉移,若被發現有關資產轉移含欺詐成分,會被起訴。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