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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雲案發還續審長青網文章

201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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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11月22日 22:45
2012年11月22日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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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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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商台行政總裁陳志雲任職無綫電視總經理期間,涉收取11.2萬元報酬,亮相2009年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志雲飯局」環節,他在區院受審後脫罪,律政司不服上訴獲判得直。上訴庭認為陳收取酬勞亮相奧海城活動,確與無綫電視業務有關,足以構成代理人非法收取利益罪,故推翻原審裁判官的無罪裁決,但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由原審法官續審,就陳志雲有否合理辯解而「秘撈」作出裁斷。


陳志雲與同案的前助手叢培崑再惹嫌疑,昨應法庭命令各交出10萬元保釋金,二人在離港前24小時須向廉署通報。案件下月18日在區域法院提訊,以待排期續審。


陳對案件有信心

商業電台稱不評論案件,強調陳志雲工作如常不受影響。律政司回應稱控方在案件舉證完畢,現階段未考慮重召證人。陳志雲一方的大律師稱,原審法官已裁定陳有合理辯解,上訴庭只是認為原審判辭就這一點沒有羅列證據,相關的證據其實沒有改變,他對案件有信心。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表示,該案仍有多次上訴「機會」,陳叢二人可於28天內就判決向終院上訴。張又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無論二人被裁定有罪或無罪,控辯雙方仍可就「合理辯解」的法律及事實裁斷再提出上訴。


上訴庭指足構成代理人收利益

區院法官潘兆童原審時裁定,案發時身為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的陳志雲,當日是以「名人」身分、而非「無綫高層」身分收取酬勞出席節目,並不涉無綫業務,故不算收受利益。但上訴庭昨在判辭指出,《防止賄賂條例》沒要求控方證明收款者以代理人身分行事,繼而影響主事人業務,控方只須證明陳收款後的行為影響無綫業務,而毋須證明陳乃以「名人」抑或「無綫高層」身分行事,便已符合代理人收受利益的控罪元素。


原審稱陳去「飯局」無關無綫業務

上訴庭又分析,陳志雲案發時身為無綫業務總經理,「演出『志雲飯局』極受歡迎」,當奧海城與無綫合作除夕倒數活動,並有意加插「志雲飯局」,而事實上陳亮相與否,對節目收視的影響舉足輕重。他一旦拒絕亮相,無綫需另行安排節目,更可能牽連與奧海城的合約,影響無綫業務。


潘官原審時指陳以「名人」身分出席「志雲飯局」,故與無綫業務無關;但上訴庭認為說法不合理,指一個人可以有多於一個代理人的身分,坦言「偏離案件爭議焦點,牴觸普通常識」,又指合理的人了解全局後,必然認為陳的行為影響無綫業務。


陳叢一方指出,控方必須證明收款者的行為,有意圖不利主事人業務,然而陳的行為令無綫得益,故沒有犯罪,但遭上訴庭否定,並指此說法等同容許代理人「收錢唔做嘢」,若無意影響主事人業務,便可隨意斂財。


潘官又裁定,無綫不會認為奧海城免費邀得陳亮相節目,等同默許陳收款,便達至防賄條例中「許可」(permission)作為抗辯理由。但上訴庭認為,法例要求代理人在收款前後的合理時間內向上級申報,讓上級了解收款詳情,方屬條例所指的「許可」。但陳由始至終一聲不吭,根本未獲上級許可,不能構成「合法權限」。


未就「合理辯解」裁決

潘官認為,陳因「逢申請必批」,以為無責任或毋須申請,獲無綫默許「秘撈」而構成「合理辯解」;但上訴庭指陳獲「許可」之說已不成立,而原審時有無綫代表作供時提及批核申請,但潘官未有考慮相關證供對陳是否有「合理辯解」的影響。上訴庭遂要求潘官再次裁決陳叢有否合理辯解,並要求潘官列出達成裁決的事實。


【案件編號﹕CACC355/11、103/12】

明報記者 何偉畧

■明報報料熱線﹕inews@mingpao.com / 9181 4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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