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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大律師陸偉雄指出,辯稱「對法律無知」(ignorance of law)即「不知者不罪」,向來在法律上都不被接納為抗辯理由,但若辯稱持有「錯誤的觀念」(mistaken belief)則可被接受,兩者不盡相同。
他解釋,本案中「錯誤的觀念」即指被告「真誠但錯誤」(honest but mistaken)地相信在選民登記表上填寫的地址(即其秘書的地址)無問題,後來才發現是犯法,故只是「信錯」別人,而這個說法又獲裁判官接納,因而脫罪。
根據資料,在同類種票案中,不少被告是認識涉案選區的候選人或助選團,動機較明顯,但亦有部分被告表面上看來與候選人毫無關連,但由於裁判官認為,該些被告有責任弄清文件性質才簽署表格,最終判他們罪成。
陸偉雄指出,雖然法律精神不鼓勵市民「愛理不理」,隨便在選民登記表填寫自己完全無用過或無基礎使用的地址,但在本案中,被告確實習慣使用涉案地址來處理私人事務,裁判官有理由相信他是真誠地以為該地址可用作登記選民,故不構成犯罪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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