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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消委會發表《雜貨零售市場研究報告》,發現本港大型連鎖超市一些經營手法,有疑似反競爭行為,由於消委會並無調查權力,報告披露的情况主要靠供應商提供,會否屬於一面之詞,無從查證。競爭事務委員會(下稱競委會)未正式運作,《競爭條例》也未生效,基於連鎖超市經營手法是否對消費者不利的問題,已經困擾市民很長時間,競委會應該宣示正式運作之後,第一件事會對連鎖超市的經營手法展開調查,以確定是否符合競爭條例的規定,若證明無違法,可還連鎖超市清白;若有違法,則須促使競爭回復公平正常,使消費者的利益得到保障。
消委會質疑涉反競爭
惟未能提供確實證據
有關大型連鎖超市營運,長期以來社會上負面評價甚多,消費者發現它們的貨品售價,不少高於其他商號,所謂減價時日,曾被揭發實際是先加後減,消費者並無得益甚或反而買貴貨;供應商則抱怨遭到連鎖超市不公平對待,除了要繳付廣告費、上架費,還備受壓力,要他們迫使其他商號不能以較低價錢出售貨品等。這類說法和情况,困擾市民超過20年,1994年、2003年消委會曾經做研究分析,雖然指出連鎖超市一些經營手法有可議之處,但是因為消委會沒有調查權力,無權查閱例如超市與供應商簽署的合約文件等,因而未能找到證據,證明市場權勢扭曲市場,破壞自由競爭,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10年之後,消委會再做類似研究,同樣地在沒有調查權的情况下,今次主要透過訪問供應商,總結出7項情况,關乎連鎖超市是否利用其市場權勢,在地區市場層面上影響產品價格、質量及產品服務類別範圍等;消委會的質疑呼之欲出,只是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有關7項情况,其中兩項涉及疑似違反《競爭條例》。
一項是部分連鎖超市要求對售賣的貨品享有獨家銷售權(獨賣),若獨賣持續長時間,供應商及其他零售商未能為消費者提供替代選擇,則獨賣的要求就限制了消費者在市場的選擇;另一項是有零售商利用議價能力向供應商施壓,威脅如供應商不阻止零售商的競爭對手以低價售貨,可能停止與供應商交易,消委會報告認為,就此,有些零售商有可能嘗試透過供應商與其他零售商一起協調定價。這兩項情况,分別疑似限制了消費者選擇和有合謀定價之嫌,若屬實,牴觸了《競爭條例》相關規定。
至於其他情况,消委會報告顯示,包括供應商要繳付上架費及廣告費 ;零售商投訴供應商供貨給競爭對手;供應商要負責退貨和承擔所需成本;零售商生產自家品牌與供應商的品牌競爭等,這些情况或許不涉及法律層面,但是箇中不公平交易顯而易見,究其實質也與市場權勢行為有關。
領匯市場只見大型連鎖超市
若涉綑綁安排不利引入競爭
近年,領匯管理的商場,大多只見大型連鎖超市,並無其他個別超市蹤影。目前的情况,若反映連鎖超市營運者及領匯作綑綁式租務安排,因而享有明顯價格優勢,則個別店舖營運者未必有能力與領匯作類似租務安排,就出現被排擠的結果。消委會的報告認為,這種情况使市場新參與者難以租用合適店舖,限制了引入超市新競爭者的機會。
領匯在連鎖超市坐大的角色,表面看來不涉及反競爭行為,不過,若領匯與連鎖超市簽訂的合約,有條款不利於其他超市經營者租用領匯的零售物業,就另當別論。消委會報告暴露了一些現象,但是因為沒有確實佐證,無法確定箇中是否有不當之處,只能寄望擁有法定調查權力的競爭事務委員會揭開真相。
本港有關反競爭行為的法例和組織,已經分別通過,一些已經生效,例如競委會和競爭事務審裁處已經根據相關條文成立,只是競委會正在擬備執法指引,需要經過諮詢和立法會通過等程序,預期到2015年才可與《競爭條例》一併生效。我們期望競委會一方面加快籌備,盡快投入工作,另方面若競委會主席胡紅玉回應消委會的發現,宣示競委會正式工作之後,會把調查大型連鎖超市營運情况,列為首個調查項目,這樣可以顯示競委會對付反競爭行為和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決心。
消委會今次的雜貨市場研究,揭示大型連鎖超市一些營運手法,有疑似反競爭行為和交易不公平嫌疑,競委會對消委會的發現,應該視作前期工作,毋須從零開始摸索,節省大量時間;另外,大型連鎖超市是否對消費者和供應商不公平,持續未有定論,競委會應該藉着解決這個議題來建立威信,若調查發現對大型連鎖超市的指控純屬子虛烏有,則可以給它們洗脫負面形象,若調查發現確有其事,則按法例規定處理,達至保障消費者權益的目的。競委會為反競爭行為而設立,搞清楚大型連鎖超市的經營手法,對競委會是極大考驗,也可體現競委會成立的目的和意義。
歡迎回應 editorial@mingpao.com
消委會質疑涉反競爭
惟未能提供確實證據
有關大型連鎖超市營運,長期以來社會上負面評價甚多,消費者發現它們的貨品售價,不少高於其他商號,所謂減價時日,曾被揭發實際是先加後減,消費者並無得益甚或反而買貴貨;供應商則抱怨遭到連鎖超市不公平對待,除了要繳付廣告費、上架費,還備受壓力,要他們迫使其他商號不能以較低價錢出售貨品等。這類說法和情况,困擾市民超過20年,1994年、2003年消委會曾經做研究分析,雖然指出連鎖超市一些經營手法有可議之處,但是因為消委會沒有調查權力,無權查閱例如超市與供應商簽署的合約文件等,因而未能找到證據,證明市場權勢扭曲市場,破壞自由競爭,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10年之後,消委會再做類似研究,同樣地在沒有調查權的情况下,今次主要透過訪問供應商,總結出7項情况,關乎連鎖超市是否利用其市場權勢,在地區市場層面上影響產品價格、質量及產品服務類別範圍等;消委會的質疑呼之欲出,只是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有關7項情况,其中兩項涉及疑似違反《競爭條例》。
一項是部分連鎖超市要求對售賣的貨品享有獨家銷售權(獨賣),若獨賣持續長時間,供應商及其他零售商未能為消費者提供替代選擇,則獨賣的要求就限制了消費者在市場的選擇;另一項是有零售商利用議價能力向供應商施壓,威脅如供應商不阻止零售商的競爭對手以低價售貨,可能停止與供應商交易,消委會報告認為,就此,有些零售商有可能嘗試透過供應商與其他零售商一起協調定價。這兩項情况,分別疑似限制了消費者選擇和有合謀定價之嫌,若屬實,牴觸了《競爭條例》相關規定。
至於其他情况,消委會報告顯示,包括供應商要繳付上架費及廣告費 ;零售商投訴供應商供貨給競爭對手;供應商要負責退貨和承擔所需成本;零售商生產自家品牌與供應商的品牌競爭等,這些情况或許不涉及法律層面,但是箇中不公平交易顯而易見,究其實質也與市場權勢行為有關。
領匯市場只見大型連鎖超市
若涉綑綁安排不利引入競爭
近年,領匯管理的商場,大多只見大型連鎖超市,並無其他個別超市蹤影。目前的情况,若反映連鎖超市營運者及領匯作綑綁式租務安排,因而享有明顯價格優勢,則個別店舖營運者未必有能力與領匯作類似租務安排,就出現被排擠的結果。消委會的報告認為,這種情况使市場新參與者難以租用合適店舖,限制了引入超市新競爭者的機會。
領匯在連鎖超市坐大的角色,表面看來不涉及反競爭行為,不過,若領匯與連鎖超市簽訂的合約,有條款不利於其他超市經營者租用領匯的零售物業,就另當別論。消委會報告暴露了一些現象,但是因為沒有確實佐證,無法確定箇中是否有不當之處,只能寄望擁有法定調查權力的競爭事務委員會揭開真相。
本港有關反競爭行為的法例和組織,已經分別通過,一些已經生效,例如競委會和競爭事務審裁處已經根據相關條文成立,只是競委會正在擬備執法指引,需要經過諮詢和立法會通過等程序,預期到2015年才可與《競爭條例》一併生效。我們期望競委會一方面加快籌備,盡快投入工作,另方面若競委會主席胡紅玉回應消委會的發現,宣示競委會正式工作之後,會把調查大型連鎖超市營運情况,列為首個調查項目,這樣可以顯示競委會對付反競爭行為和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決心。
消委會今次的雜貨市場研究,揭示大型連鎖超市一些營運手法,有疑似反競爭行為和交易不公平嫌疑,競委會對消委會的發現,應該視作前期工作,毋須從零開始摸索,節省大量時間;另外,大型連鎖超市是否對消費者和供應商不公平,持續未有定論,競委會應該藉着解決這個議題來建立威信,若調查發現對大型連鎖超市的指控純屬子虛烏有,則可以給它們洗脫負面形象,若調查發現確有其事,則按法例規定處理,達至保障消費者權益的目的。競委會為反競爭行為而設立,搞清楚大型連鎖超市的經營手法,對競委會是極大考驗,也可體現競委會成立的目的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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