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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緩刑 麥齊光:累曾景文唔安樂長青網文章

201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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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8月09日 23:35
2013年08月09日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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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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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加入特首梁振英班子12天便下台的發展局前局長麥齊光,與助理路政署長曾景文,於28年前訛稱互租單位騙取租津約70萬元,早前二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詐騙等6罪成立,昨同被判囚8個月、緩刑兩年。麥齊光首度表示,對將於明年退休、卻因被捲入案件而恐損失近400萬元退休金的曾景文感到「唔安樂」,並強調與對方是「一世的好友」。


公務員局:已退休也可撤長俸

公務員事務局表示,曾景文去年10月17日起被停職,局方會按既定程序處理其個案,若公務員被定罪,局方會根據不同因素考慮是否留任或褫奪其退休金,包括所涉刑事罪行性質和嚴重程度、同類案件慣常懲罰、從寬處理因素、其職級及紀錄等。至於早已退休的麥齊光會否被褫奪退休金,局方未有正面回應,但指出已退休公務員若干犯任何經行政長官核證對香港造成嚴重損害、或令人對公職服務大失信心的刑事罪行,局方亦可根據條例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其退休金。


官接納租津有結構缺陷

法官陳仲衡引用案例說,一般高級公僕騙取租津案件均會判處監禁式刑罰,因他們在生活中佔盡優勢,卻因貪念背棄公眾及政府的信任,騙取公帑來助他們投資物業;但與此同時,現時社會對公僕的要求遠較1980年代時高,故接納辯方所指,需以當時的社會態度來衡量兩被告的罪責。代表麥齊光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指出,自行租屋津貼制度始於80年代,至90年代才引進居所資助計劃等非租屋式津貼,兩被告案發時沒此選擇,故罪責比後期有選擇但仍騙取租津的人輕。陳官認同此說法,指出80年代的租津制度有結構性缺陷,誘使部分公務員自以為能比制度聰明,為求一己私利而濫用制度。


陳官續指互租單位以獲取津貼並不違法,惟麥、曾選擇以訛稱對租、實則住在自資購入單位的方式騙取租津,實無任何金錢得益,兩人罪責在同類案件中屬較輕;考慮到案件年代久遠,兩人已全數歸還188萬元騙款及利息,而從眾多求情信中可見,麥、曾兩人品格良好,多年來盡心服務政府,贏得許多尊重,故適合判處緩刑。


多人求情 官信二人品格

代表曾景文的資深大律師清洪求情時則稱,本案源於具政治目的之舉報,目標明顯是麥齊光,故本案對曾景文來說特別不幸,他原定於2014年退休,或因定罪失去300萬至400萬元退休金。


63歲的麥齊光及58歲的曾景文,1985至1990年間分別聲稱是北角城市花園同座22E及21E的租客並申請租津,但其實兩人「租住」的正是他們各自持有的單位。事件導致麥齊光在上任發展局長12日後辭職。麥、曾於定罪後已分別歸還逾70萬及118萬元的租津連利息。二人目前報稱住址均位處半山。


【案件編號﹕DCCC956/12】

明報記者 陳倢朗

■明報報料熱線[email protected]/ 9181 4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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