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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案例 單講粗口難入罪長青網文章

201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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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8月10日 06:35
2013年08月10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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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教師林慧思向警爆粗事件,引發前線警員不滿被示威者辱罵的情緒,然而英美的案例顯示,單單向警員爆粗很難入罪。美國有辱警罪,但多個案例顯示向警員講粗口也屬受當地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英國案例則提到,警員在職務上經常聽到粗言穢語,不能單單因為粗口而認為警員會有被侵犯的感覺。


英官:警有能力忍受粗口

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表示,英國2011年Daniel Harvey v.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一案,法官認為警察應有專業能力忍受粗口。法官在該判決書中提到,判斷在公眾場所講粗口是否會引致別人被侵犯、驚慌等,需要看具體情况。


美保障言論自由

律師莊耀洸去年在報章撰文,引用多個美國辱警罪案例,顯示辱警的定義十分狹窄,2000年Nichols v. Chacon,聯邦法院判定一名電單車司機向警察展示中指是獲美國憲法保障權利;2003年Johnson v. Campbell,法官判決向警察講粗口屬受保障的言論自由,法官又對犯法的攻擊性言論下定義,即要傷人或煽動即時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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