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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前副廉政專員郭文緯早前發公開信,質疑政黨披露被舉報者身分和案情,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禁止披露被調查者身分及調查細節的規定。對於被調查者資料遭披露是否恰當,廉署前總調查主任、大律師查錫我指出,不鼓勵市民在報案前四處張揚,以免「打草驚蛇」,但因條例只規管「正在調查」案件,故政黨在廉署立案調查前披露舉報對象及案情,不屬違法。
防賄例只規管「正在調查」案件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任何人披露受調查人的身分、受調查人正受調查的事實或案件任何細節,即屬違法(見表),但在廉署已向受調查人發出手令、已逮捕有關人等,或該項資料對公眾安全有嚴重威脅等情况下,上述條例將不適用。根據樞密院的案例,第30條的限制只在廉署正式展開了調查工作並有了具體調查目標人物後才開始適用,在舉報階段或調查未有具體目標人物時,披露調查細節不屬違法。
林奮強案不受防賄例規管
熟悉廉署運作及反貪法例人士指出,由於30條的限制只涵蓋《防止賄賂條例》內的罪行,意味前行會成員林奮強涉嫌觸犯普通法下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件,資料遭披露與否,不在30條的規管範圍內。不過,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雖然「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不屬防賄條例罪行,但難以判定廉署最後會以哪項罪行起訴涉案人,任何人在舉報及廉署展開調查後披露有關資料,仍有可能違法,屬於踩鋼線行為。
至於特首梁振英早前指舉報林奮強、張震遠的政黨,在廉署查明無足夠證據後,欠他們一個道歉,查錫我表示,廉署每年接獲近7000宗投訴,只有少數高調處理,通常涉及高官或政治人物,案件情况及證據早被傳媒廣泛報道,相信廉署也有懷疑才會立案,加上舉證責任在於執法機關,無理由要求舉報者或傳媒為事件道歉。
防賄例只規管「正在調查」案件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任何人披露受調查人的身分、受調查人正受調查的事實或案件任何細節,即屬違法(見表),但在廉署已向受調查人發出手令、已逮捕有關人等,或該項資料對公眾安全有嚴重威脅等情况下,上述條例將不適用。根據樞密院的案例,第30條的限制只在廉署正式展開了調查工作並有了具體調查目標人物後才開始適用,在舉報階段或調查未有具體目標人物時,披露調查細節不屬違法。
林奮強案不受防賄例規管
熟悉廉署運作及反貪法例人士指出,由於30條的限制只涵蓋《防止賄賂條例》內的罪行,意味前行會成員林奮強涉嫌觸犯普通法下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件,資料遭披露與否,不在30條的規管範圍內。不過,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雖然「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不屬防賄條例罪行,但難以判定廉署最後會以哪項罪行起訴涉案人,任何人在舉報及廉署展開調查後披露有關資料,仍有可能違法,屬於踩鋼線行為。
至於特首梁振英早前指舉報林奮強、張震遠的政黨,在廉署查明無足夠證據後,欠他們一個道歉,查錫我表示,廉署每年接獲近7000宗投訴,只有少數高調處理,通常涉及高官或政治人物,案件情况及證據早被傳媒廣泛報道,相信廉署也有懷疑才會立案,加上舉證責任在於執法機關,無理由要求舉報者或傳媒為事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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