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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院查準僱員性罪行長青網文章

2013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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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8月27日 06:35
2013年08月27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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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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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教育學院表示,教職員除在教院教學,亦要到中、小、幼及特殊學校觀課及做研究,有機會接觸兒童,遂於6月起規定獲聘的準僱員披露性罪行紀錄,但有份制訂性罪行查核機制的法律改革委員會委員張達明指出,教院教職員並非頻密接觸兒童,校方似乎不符合條件查核求職者的性罪行紀錄。立法會議員何俊仁亦質疑教院「過咗龍」、「有啲濫用」。


查核針對常接觸兒童工種

教院發言人回應表示,落實有關安排前已徵詢法律顧問意見,並獲確認校方做法符合法例要求。何俊仁擬於立法會復會後就事件提出質詢。


《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於2011年12月推行,求職者可授權警方向僱主披露其性罪行紀錄,根據指引,這類求職者包括:主要向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提供服務;經常或定期接觸他們,或在服務他們的處所內工作。


教院於本年6月起,要求所有根據常額條款獲聘的學術及教學人員,以及需接觸大學本科生或未成年學生的研究人員,在正式受聘前授權校方向警方查核其性罪行紀錄。


教院:僱員須到校觀課研究

校方解釋,雖然教院只有極少數學生不足18歲,但學術、教學或研究人員要到中小學、幼稚園和特殊學校觀課、評核、收集研究資料及交流等,有可能經常或定期接觸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


但有教院工會成員引述校方數字指出,去年9月開學時,校內僅得5名學生未成年,又認為教職員到中小幼校園接觸兒童的時間很有限,批評校方濫用制度。


法改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接受查詢時說,教院似乎不符合查核求職者性罪行紀錄的要求﹕「要經常或定期接觸兒童,有一定頻密度才可查,不是稍為接觸就要查,我們要在保護兒童及保障個人私隱,以及給予改過自新機會之間作平衡,不贊成隨便查。」他補充,警方應把關,視乎求職者的工種,決定是否讓僱主查核其性罪行紀錄。


警方曾拒2.5%查核申請

警方發言人沒正面回應有否阻止僱主濫查性罪行紀錄,只稱僱主須確認已閱讀《僱主須知》及明白其責任。機制實施以來,警方共接獲5.7萬份申請,拒絕當中2.5%申請,原因包括求職者未能提交僱主證明書或身分證等。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回應表示,不掌握具體情况,故不評論。但僱主招聘時若作品格審查,必須顯示所收集的個人資料,與擔任該工作必備的條件有關,否則可能屬過度收集個人資料。


明報記者 蔡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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