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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千億新股」阿里巴巴來港上市一事懸而未決,該公司新近拋出「合伙人」制度,讓創辦人馬雲等持小股而掌大權,取代早前被港交所(0388)放行、但遭證監會否決的股份二級制(下稱「A、B股制」)。不過,香港董事學會主席黃天祐直言合伙人制度比A、B股制更差,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亦稱此例一開後患無窮;另有法律界人士亦指出,合伙人制將引來一連串法律問題,恐難獲證監會首肯。
據了解,數星期前阿里巴巴一度說服港交所上市科及上市委員會,接受以A、B股的形式在港上市,但此方案遭到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反對,證監會董事會亦支持歐達禮的看法,因而最近阿里巴巴才拋出合伙人制度的方案。
馬雲與現時一眾管理層(部分為公司創辦人),於阿里巴巴的持股量約10%。為保公司控制權,阿里巴巴提出合伙人制度(詳見另文),讓公司一班合伙人有權提名上市公司過半數董事。
董事學會﹕對股東不公平
香港董事學會主席黃天祐(圖)說,從公司管治的角度考慮,上市公司應保障股東權利並對每名股東公平,按股權多少來決定有多少投票權。他認為無論是A、B股還是合伙人制度,都對小股東不公平。相較起來,合伙人制度的設計,比A、B股更差,「A、B股制度還有法可依,你有10%股權,若投票權是1比5,我可以結合50%股權來否決你的議案。但合伙人制度就完全由一小撮合伙人話事,即使我有幾大的股權,都不能過問」。
他認為,無論市值多大的公司來香港上市,香港也不應該降低股東權益的門檻。他說﹕「此例一開,若已上市的公司,也向交易所提出搞A、B股,或合伙人制度,那怎麼辦?」他又指這是對香港過去20年良好公司管治一大倒退。
Webb﹕證監若允許 後患無窮
港交所(0388)前董事David Webb亦將合伙人制度批評得體無完膚。他指出,任何股東提名及投票的權利都不應被剝奪,直言合伙人制度猶如中國憲法,「讓至高無上的黨,挑選自己的接班人」。Webb續稱,任何公司都不能來港寫自己的上市規則。如果證監會允許這種事情發生,必將後患無窮。
至於有說美國亦允許A、B股制,Webb指出,當地同時有集體訴訟權,在監管方面要求上市公司有頻繁和快速的報告,而美國上市公司的董事亦經常被起訴;阿里巴巴不能挑選一個市場最弱一環,拿來港組合成一個「糟糕的框架」。
法律界﹕恐會引起監管混亂
另外,有資深法律界人士說,合伙人方案在私人公司很常見,一般是股東間簽訂合約,同意某些股東在持股較少的情况下仍有控制權、董事或管理層任命權等。不過,在上市公司上實行這個制度卻麻煩不少,因為上市公司一般受公司法(Corporation Law)約束,但合伙人制度卻受合同法(Contracts Law)約束,恐會引起混亂,監管機構應慎重考慮,為一家公司度身訂做一個奇怪的制度,對整體香港市場有沒有好處。
明報記者
據了解,數星期前阿里巴巴一度說服港交所上市科及上市委員會,接受以A、B股的形式在港上市,但此方案遭到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反對,證監會董事會亦支持歐達禮的看法,因而最近阿里巴巴才拋出合伙人制度的方案。
馬雲與現時一眾管理層(部分為公司創辦人),於阿里巴巴的持股量約10%。為保公司控制權,阿里巴巴提出合伙人制度(詳見另文),讓公司一班合伙人有權提名上市公司過半數董事。
董事學會﹕對股東不公平
香港董事學會主席黃天祐(圖)說,從公司管治的角度考慮,上市公司應保障股東權利並對每名股東公平,按股權多少來決定有多少投票權。他認為無論是A、B股還是合伙人制度,都對小股東不公平。相較起來,合伙人制度的設計,比A、B股更差,「A、B股制度還有法可依,你有10%股權,若投票權是1比5,我可以結合50%股權來否決你的議案。但合伙人制度就完全由一小撮合伙人話事,即使我有幾大的股權,都不能過問」。
他認為,無論市值多大的公司來香港上市,香港也不應該降低股東權益的門檻。他說﹕「此例一開,若已上市的公司,也向交易所提出搞A、B股,或合伙人制度,那怎麼辦?」他又指這是對香港過去20年良好公司管治一大倒退。
Webb﹕證監若允許 後患無窮
港交所(0388)前董事David Webb亦將合伙人制度批評得體無完膚。他指出,任何股東提名及投票的權利都不應被剝奪,直言合伙人制度猶如中國憲法,「讓至高無上的黨,挑選自己的接班人」。Webb續稱,任何公司都不能來港寫自己的上市規則。如果證監會允許這種事情發生,必將後患無窮。
至於有說美國亦允許A、B股制,Webb指出,當地同時有集體訴訟權,在監管方面要求上市公司有頻繁和快速的報告,而美國上市公司的董事亦經常被起訴;阿里巴巴不能挑選一個市場最弱一環,拿來港組合成一個「糟糕的框架」。
法律界﹕恐會引起監管混亂
另外,有資深法律界人士說,合伙人方案在私人公司很常見,一般是股東間簽訂合約,同意某些股東在持股較少的情况下仍有控制權、董事或管理層任命權等。不過,在上市公司上實行這個制度卻麻煩不少,因為上市公司一般受公司法(Corporation Law)約束,但合伙人制度卻受合同法(Contracts Law)約束,恐會引起混亂,監管機構應慎重考慮,為一家公司度身訂做一個奇怪的制度,對整體香港市場有沒有好處。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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