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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秀蘭﹕公民聯署提名 突破無理篩選長青網文章

2013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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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9月04日 06:35
2013年09月04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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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普通市民與財團的經濟矛盾既深且闊,造成貧富懸殊,高官貪腐陸續被揭,政府已了無公信力,除了落實普及平等選舉,令行政立法雙雙取得民意認受,已無其他方法有效管治。


雖然中央政府承諾2017年特首選舉以一人一票進行,但倘若由提名委員會進行篩選,令市民支持的候選人不能參選,只能在北京欽點的候選人必擇其一,這一定是假選舉,不能解決政府的公信力問題,又不能解除當選人與政治特權的關係,無從消解貪腐因果和管治困局。


《基本法》規定在行政長官選舉設立提名委員會,組成與產生方法類近現有的選舉委員會。有泛民相信:以過去兩屆特首選舉,泛民均可以取得足夠提名入閘,只要門檻降低,或者不變,應可在2017年順利參選。


過去泛民可入閘

不等於將來得足夠提名

這個估計實在太過善良,亦嫌狹窄。開放、合理的提名權不是為保泛民入閘,而為保證市民大眾信任的人不會因為直言、公正、不能取悅北京而被拒參選。况且,提名委員會的組成與產生有不少可供操控的地方,過去,泛民可以取得選委會少數支持入閘,不等於將來仍可取得足夠提名。


雖然未來政制須納入《基本法》附件,需要超過三分之二大多數立法會議員通過才可修訂,但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和選民基礎細節只寫在本地法例條文,只要過半數議員即可修改,何况多個界別代表的產生辦法與選民身分根本沒有寫入法例,既有特權人士可以隨時搬動龍門。就以宗教界為例,法例只註明6個宗教各有10名選委,但產生方法由宗教團體自行決定。天主教採先到先得方式,若報名人數超出名額,則以抽籤決定。基督教曾進行投票,但不同性傾向的基督徒可能早已選擇退出教會;其他宗教代表由協商產生選委。就算以個人為選民基礎進行投票的界別,亦有可操控的空間,即如資訊科技界的個人選民只是幾個沒有法例規管的專業團體的會員,該等團體可以突然增加會員,是沒有法律條文可以阻止的。


愈多程序層級的提名渠道,愈多罅隙隱藏魔鬼,愈方便移動龍門,改變遊戲規則。公民聯署提名的程序相對簡單,只需把公民聯署的數目門檻寫入憲法,就成為較為可靠的渠道,讓市民推舉公眾信任的人參加特首選舉。


有說公民聯署提名並非國際檢驗政制是否民主的標準,就算沒有人人有權提名的普及提名權,亦不等於其他提名渠道構成不合理的參選限制。雖則這說法有許多國際例證為基礎,卻不足以建立香港人對未來的一人一票是真選舉的信心,尤其是香港的處境,更有由中方刻意設計的提名委員會機制。提委會也沒有國際例證,工黨倡議公民聯署提名,就是要突破這機制。


翻查外國總統選舉制度比較的資料,多個實行民主選舉已久的國家只有政黨提名或政治聯盟提名或民選代表聯署提名,幾個提名渠道均從人民信任的代議政制衍生,選舉制度行之有效,人民沒有要求另闢蹊徑保障人民有異於政黨的選擇。採納公民聯署提名的國家大多數經歷過壓迫人民的政權統治,對建制沒有絕對信任,在選舉制度中設公民聯署提名,可確保在政黨違背人民期望時,人民可推舉黨外人物參選,取代政黨壟斷。


公民聯署提名 取代政黨壟斷

建制派代言人往往告誡市民,行事需要克制,以建立北京對香港信任,才可令北京放心兼放手讓香港落實民主政制,卻沒有提出政府須盡責努力取得市民信任。這是極度封建過時的態度。無論是資本主義或社會主義,無論有普選或無普選的國家,政府都應該是人民的公僕,應該以表現取信於人民,哪有叫人民討好當權者才推行民主選舉的道理?


放諸香港,中央與特區政府多番拖延民主進程,港人對2017普選特首的承諾疑信參半,更恐怕是有篩選的假選舉。公民聯署提名是市民對公平選舉信心的安全閥,任何提名方案必須將之包括在內,假若最終方案之內沒有公民聯署體現普及提名權,政改亦難得民心。


作者是工黨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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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通識教育教師聯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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