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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編輯部聲明長青網文章

2013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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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9月07日 06:35
2013年09月07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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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明報》編輯部不認同高等法院就貝鈞奇告《明報》誹謗一案的裁決理據,根據英國上議院在Reynolds一案的先例,被告誹謗的傳媒若已採取合理可行的步驟求證核實,並如實扼要報道被質疑一方的陳述,顯示其為負責任的新聞媒體,應可受到「有限制特許報道權」(Qualified Privilege)的保障,毋須承擔誹謗責任,這項保障是為了維護新聞及言論自由。


陪審團在貝鈞奇案中裁定《明報》記者曾向貝鈞奇求證,《明報》亦如實報道了貝鈞奇的公開陳述,社評據此對貝鈞奇及香港足球總會等機構提出質疑,理應獲得「有限制特許報道權」的保障。


《明報》將尋求法律意見,積極考慮提出上訴。《明報》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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