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舉世矚目的重慶前市委書記薄熙來受賄、貪污及濫用職權案,周日宣判,3項罪名全部成立,薄被重判無期徒刑。雖然大家對薄被判有罪,大體上不感意外,但重判無期徒刑,卻始終讓人咋舌。但這也並非完全沒有先兆。
薄熙來的所謂「拒不認罪」
在8月26日,當一審進入最後雙方辯論階段時,控方對薄熙來為自己辯護,逐一反駁控罪,明顯顯得不耐煩以至不悅,一口咬定說「犯罪事實是客觀的,並不隨你的主觀意志而轉移,不因你認為有就有,你認為沒有就沒有」;「任何人,妄圖否認、推翻客觀存在的犯罪事實,都是無濟於事的」。
薄熙來則提醒控方:「希望公訴人不要把我在法庭上講我的意見當作是惡劣的行為,當作是翻供。我國法律為了防止冤假錯案,設置了公、檢、法相互制約的制度,特別是檢法的互相制約的機制,還包括辯護人,就是為了防止冤假錯案,如果只聽檢察機關的一面之辭,會導致冤假錯案大量發生。」
但薄有薄講,當時控方還是以被告庭上翻供、拒不認罪為由,極其強硬地要求法庭:「不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必須依法從嚴懲處﹗」
所以,普遍相信,因為薄在審訊時,沒有與控方好好合作,乖乖認罪,反而逐一反駁控罪,採取抗拒和不合作態度,因此牴觸了中國向來「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原則,於是被判重刑,以儆效尤。
辛普森殺妻案的啟示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種司法原則,讓我不期然想起一件往事。
1995年美國發生過一宗轟動全球的案件和裁決,那就是前美式足球員明星辛普森(O J Simpson)的謀殺前妻案。在公眾本以為鐵證如山的情况下,辛普森最後被判無罪,讓舉世嘩然。
儘管沒有目擊證人,也未能找到兇器,亦沒有蒐集到清晰的指紋證據,但控方卻認為有充分的血液、DNA、環境證據,尤其是警方在兇案現場找到了一隻染血手套,之後又在辛普森住宅附近,找到了另一隻,而其前妻曾為他買過類似的手套,更重要的是,兩隻手套都找到辛普森和其前妻的DNA樣本,在辛普森住處發現的那一隻,更找到其前妻的金髮。
中國人的cultural shock
旁人會以為這幾乎是鐵證如山,但辛普森於法庭中試穿手套時,手套卻似乎太緊,令他不容易穿上,控方後來辯稱這是因為手套因為血液浸泡,以及經反覆測試,已經縮水變形,再加上辛普森患有關節炎,而近日未有服用藥物,致使手部關節發炎腫脹,才讓他不易穿上手套。
結果,辯方律師抓着這個疑點,以及其他證據疑點,以至警方採證上的出錯、種族主義的口實等,辛普森最後獲判無罪釋放。
旅居美國中國作家林達,當時在彼邦目睹辛普森案的始末,經歷了一次「cultural shock」(文化震撼),一次中國人的cultural shock。在深刻的反思過後,他寫了《辛普森案的啟示》一書,這是一本特別寫給中國人看的書,針對他們心內種種疑問,透過以辛普森案為起點,繼而闡釋美國司法制度的種種精神,諸如「無罪假定」、「司法獨立」、「陪審團制度」等等,這些對於習慣了黨政法不分、信奉寧枉毋縱、法院判案快捷效率奇高的中國人來說,都可能是完全陌生的事物。
對於中國人來說陌生,是因為國內同胞的思維方式,慣了被告若然「拒不認罪」,那麼就「抗拒從嚴,罪加一等」那一套。
「無罪推定」的重要
但在英美普通法的法治傳統下,任何人在被定罪前,都應被視作無罪,控方有責任在並無疑點的情况下證明被告犯了罪,而不是被告有責任證明自己是清白無辜,舉證責任在控方,而非辯方。這就是所謂「無罪假定」,這項對被告的保障,被形容為「貫串整個英國刑法制度的金線」。
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教授曾解釋:「在刑事檢控中,被告人面對的是整個政府架構,控方擁有龐大的人力物力資源 …… 更有不同政府部門與龐大的執法機關作為後盾;被告人則往往是升斗市民,缺乏資源。於是無罪推定及較高的舉證責任,正好減少控方和被告人因資源方面的不平衡而造成的不公平,從而保證有一公平的審訊。」
因此在被定罪之前,被告是被假定為無罪的,他可以毫無心理負擔、理直氣壯的為自己辯護,而不會被視作態度不好,與控方不合作,因而罪加一等。控方的責任是列出證據,證明控罪站得住腳;而相反,作為辯方,他證明到自己無罪固然是好,但他甚至只是提出疑問,讓陪審團認為對控方的舉證和控罪有合理懷疑,那麼他一樣可以脫罪。
所以在這樣的法治傳統下,被告「拒不認罪」,根本就是常態,那也是他的權利,並不存在「抗拒從嚴,罪加一等」那一套。
觀乎薄熙來在法庭中的自辯,也只是逐點質疑控方的證據,說話不慍不火,也不見得兇神惡煞,不能說是態度惡劣,這理應是每個被告在法庭上該享有的基本人權。
司法是用來保護公民,還是寧枉毋縱呢?
很多人或會認為前述這些司法原則可能對於控方太過嚴苛,幾近吹毛求疵,而對被告卻過於寬鬆,常常讓「壞人」逃離法網。但關鍵是我們希望法律是站在哪一個基礎上﹖
•是保護公民的自由和權利不受侵犯;還是幫助政府執法便利?
•是寧可錯放一千,不可錯殺一個;還是寧枉毋縱?
正如林達所說,當一個政府,出於某種原因,對某一個或一些平民看不順眼,要想教訓教訓或整治整治時,他們手裏可以調動和運用的,是巨大的財力和權力,儘管這些金錢和權力原本來自人民,因此,當一個平民如果淪為被告時,在執法人員的強勢之前,是如何的脆弱,如果那是一個卑鄙的政權,又或者出現品格低劣的執法人員,那麼被告被誣告、被陷害、被誇大罪行等的機會,就更大。
只要想起最近國內執法部門對艾未未、譚作人、趙連海,一個又一個的維權人士、異見人士的處置,他們面對一座龐大的國家機器是如何的無助,大家就知道以上所言非虛。
他朝君體也相同
如果設想到萬一自己一天也會陷入類似的處境,對於前述兩條問題的答案,大家傾向選擇哪一個﹖對於司法的天秤,大家又傾向側向哪一方﹖
這不單是無權無勢的小民,也是位高權重的當權者都要反思的問題,畢竟「今夕吾軀歸故土,他朝君體也相同」。共和國立國60多年來,曾經台上風光,卻因為政治鬥爭落敗而身陷牢獄的昔日當權者,數目還少嗎﹖
今天薄熙來提醒大家,不要把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視作為惡劣行為,那是防止冤假錯案的必要手段,但當年他主政重慶等地方,「唱紅打黑」時,又可曾想起過這樣擲地有聲的說話嗎?
蔡子強
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高級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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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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