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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潤買礦不要求退貨惹質疑長青網文章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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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10月16日 21:35
2013年10月16日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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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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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華潤電力(0836)小股東申請代表公司控告20名董事一案,華潤一方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作代表,昨日在庭上逐一反駁小股東的指控。但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黃旭倫指出,當年收購副合同表明,若3個月內有關煤礦未取得採礦證,交易便要取消,賣方更須付上違約金,質疑公司在買礦後3年仍未能投產,為何不據此條款取消交易。案件將於本周五再審,小股東能否取得控告公司董事的「入場券」,屆時會有定案。


華潤﹕不是董事負任是政策問題

案件是針對華潤電力旗下聯營公司太原華潤於2010年收購山西金業10項資產,包括3個煤礦的交易。煤礦原預計在2011年投產,但中社及紅崖頭煤礦直至今年9月才獲得探礦證,尚未取得採礦證。小股東一方指出,交易進行時探礦證已經過期,煤礦屬國家資產,繼續交易即非法變賣國家資產。


華潤一方則提出一份山西省政府的報告作出反駁,報告指金業在中社及紅崖頭煤礦探礦權有效期內完成勘探工作,未被批出採礦證是基於該省整合煤礦的政策因素。因此,雖然其探礦證已過期,「本着化解歷史遺留問題的原則」,原探礦權人金業仍對該兩個煤礦具有一定的權益。華潤一方指出,文件證明未取得採礦證不是華潤董事的責任,而是政策問題。


辯方暗指小股東告錯對象

辯方又指出,收購是由太原華潤為主體,太原華潤只是華潤電力的聯營公司,董事會內共有9人,華潤只有4名代表,不屬於大多數,沒有權力取消交易,暗指小股東是找錯對象。


控方則堅持,華潤電力要付上責任,因為收購的副合同中列明,金業要在收購合約簽署後3個月,取得3個煤礦的探礦權及採礦權等證件,否則「任一華潤方」有權取消交易,並要求金業繳納相當於收購價20%的違約金。「任一華潤方」包括華潤電力旗下的華潤聯盛。交易價格是否過高亦是昨日爭論的重點。小股東一直聲稱交易作價過高,但華潤一方指出,太原華潤以79億元人民幣買入這批資產80%權益,3個煤礦總儲量達4.5億噸,即以每噸約22元人民幣進行交易,形容是「非常好的價錢」。


華潤一方昨日強調,控方近日提出多項新指控,包括是否提早繳付款項等,以致他們未有時間取證。不過,若他們沒正式提出延期審訊,估計案件將於周五有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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