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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車執勤衝燈撞的士長青網文章

201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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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10月24日 21:35
2013年10月24日 21: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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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一輛警車昨凌晨在旺角衝紅燈後與一輛的士碰撞。涉事的衝鋒隊警車當時正趕赴執勤,在旺角警署對開衝紅燈,與的士相撞後,的士左邊倒後鏡被撞脫嵌入警車車頭燈罩內。警方強調,警車不依交通燈號行駛時,必會以警號向其他車輛作警示。


涉事警車事後與的士停在太子聯合廣場對開,警車車頭泵把右邊凹陷、右邊車頭燈撞爛,的士左邊倒後鏡嵌入警車車頭燈罩內,的士左邊車身亦明顯撞凹。56歲姓常的士司機報稱腰痛及頸痛送院,警員沒有受傷。


的士司機輕傷 警﹕已響號

負責處理該宗交通意外的旺角特別職務隊主管鄧國禮督察稱,事發昨凌晨4時左右,涉事警車當時正沿太子道西西行,前往大角嘴處理一宗的士司機遇襲案,沿途一直響號行駛,駛至彌敦道交界,與右方駛來之的士發生碰撞。警方其後回覆本報查詢時承認,涉事警車當時因應現場路面情况,沒有依從交通燈號行駛,但強調當時警車已使用警號提示。


律師:倘無充分解釋亦可被控

根據《警察通例》第18章有關警員駕駛警車時的要求,列明「人員必須遵守紅色或黃色燈號,即使是緊急情况,也應同樣小心,視之為讓路標誌」。


大律師陸偉雄稱,容許警車在緊急情况下超速或衝燈,其實是法律賦予的酌情權,警務人員事後必須能充分解釋警車當時正在處理緊急公務,否則也可能被控不小心駕駛等。


陸偉雄又指,如其他道路使用者因警車違規而受損,只要理據充分,亦可循民事向警務處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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