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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事鍾無艷 無事夏迎春長青網文章

20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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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10月30日 06:35
2013年10月30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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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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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現代商業活動,尤其是金融事宜,都與法律息息相關。甚至可以說:現代人的工作生活,就算你自問完完全全奉公守法,也必須與法律和律師打交道。


工作生活均涉法律

買樓要找律師看地契樓契、借錢讀書要訂簽合同、入醫院動手術要看免責聲明(俗稱「生死狀」)、在銀行做投資更要簽一大堆印滿蠅頭小字的文件。但經驗告訴我:大部分人對法律和律師的態度都是「有事鍾無艷、無事夏迎春」。平時認為律師是「阻住個地球轉」:想買樓的人沒有耐性留意律師解釋契約內容,談好生意的雙方更不願意聽律師研究將來可能會出現什麽問題以及需要作什麽準備。


同樣地,社會在問題發生之前是不會有共識的,所以未雨綢繆的法例,一定得不到支持,政府或議員提出來,也是徒然招人攻擊,會被指摘說是擾民、架牀疊屋之類。


一旦問題發生了,大家就會翻開文件或者是法例,然後指律師寫得不好(或是對方的律師寫得太過分)、政府議員辦事不力等等。


例如證監會其實一直有倡議提升上市公司的質素和增加上市保薦人責任,多年來受業界反對,社會又沒有支持,唯有到出了幾宗醜聞(幾隻股票爆煲了),自己又爭氣打了幾次老虎,近年才漸漸出現立法增加監管的可能。


證監倡增保薦人責任 曾遭反對

拉遠一點講:又例如固體垃圾徵費,十多年前學者官員環保人士已經指出,香港人製造垃圾的數量比鄰近地區要高得多,必須訂定機制引導大家改變習慣、多在源頭減廢。倡議一直備受冷落,現在大家都看到堆填區問題,才猛然一面倒支持立法實行垃圾徵費。再舉個日常生活的例子:你在銀行做投資,有否留意文件三番五次說明銀行是你的買賣對手、不是你的投資顧問?(謹記:理財顧問不是投資顧問。)


幾年前有一位工商界頭面人物,買「股票累計產品」( Accumulator)輸了幾千萬,希望向銀行追討賠償損失。我責任所在,跟他分析他自己簽過的法律文件對他如何不利。最後他憤然指摘有關當局:「政府怎麽可以讓銀行向客戶提出如此不平等的條約!」


「願買願賣就責任自負」

那一刻我忍不住回應:「先生你比我更清楚,香港的有錢人一直吹捧自由市場、說願買願賣就責任自負,所以我們沒有什麽投資者保障、我們的合約法也不理什麽平等不平等條款。如果是弱小投資者,證監會也許會幫助一下,但以你的身分,唯有靠自己了。」


幸好該位先生之後再沒有找我。我是個鍾無艷,不會向別人獻媚。


李律仁 法律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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