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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拍照可罰250長青網文章

201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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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10月26日 06:35
2013年10月26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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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大律師陸偉雄指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列明禁止在法庭內攝影等,違者最高罰款250元。而在庭內拍照、戴帽,甚至睡覺等,亦可被視作藐視法庭,法官有權即時判處被告,早前曾有被告在庭上「爆粗」,即時被裁判官判囚。但陸偉雄表示,即場判罰被告的情况較罕見,通常只會略為責駡被告。


陸偉雄又稱,近來屢次發生有人在法庭內拍照的事件,故各級法院近月亦裝置新的標示牌,提醒公眾不能在法院範圍拍照,陸說現時「貼晒出嚟」,「好難話唔知(不可拍攝)」,所以認為法官今次叫警員到場處理做法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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