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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議員無牌開咪自招嫌疑長青網文章

20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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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11月13日 23:10
2013年11月13日 23:10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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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律政司檢控多名現任及前任立法會議員,指他們作為嘉賓參與民間電台無牌廣播,終審法院及後裁定控罪條文不適合,律政司遂撤銷控罪,更被下令支付訟費。律政司昨上訴冀推翻訟費令,認為各人知悉無牌廣播後仍然「開咪」,等同自招嫌疑。案件押後裁決。


不服付訟費上訴 押後判

上訴方律政司指梁國雄及黃毓民等19人,參與廣播前已獲知會民間電台未領牌照,但仍然開咪。律政司今年1月聆訊時考慮公眾利益,撤銷控罪,但指眾人自招嫌疑,不應獲得訟費。


惟高院法官張慧玲指出,律政司聆訊前已知有被告欲申請訟費,但聆訊時未有向裁判官呈上案情、案例等文件以支持被告自招嫌疑之說,「根本準備不足」。律政司回應指會以口頭陳辭申述立場。


代表部分被告的大律師則指出,裁判法院於2008年1月裁定《電訊條例》有關發牌制度的條文違憲,及後暫緩執行判令直至同年12月被推翻。本案不少控罪發生於該段期間,各人認為參與廣播屬合憲行為,不可能自惹嫌疑。被告一方又稱,律政司錯誤理解法例,以致「告錯例」,最後被終院推翻,並非因眾被告的行為引致律政司作出檢控。


黃毓民等人於2008年出席旺角行人專區無牌廣播,被律政司檢控,但終院裁定他們參與廣播屬「發送」信息,並非律政司用以檢控的「傳遞」行為,裁定上訴得直。律政司因而撤去是次上訴案眾被告的控罪。


【案件編號:HCMA82-97,14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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