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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曾長駐內地工作的本港永久居民游文輝,2009年被社署指他違反申請一年離港不逾56日的規定,拒絕其綜援申請。游其後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高院翌年裁定有關規定違反《基本法》。游日前再次入稟高院,向政府追討2009至10年期間的應得綜援共91,397元,另要求政府作額外賠償。
訴訟推翻離港規限
今年68歲的原訴人游文輝只有中三程度,從事服裝業40多年,2006年他轉往一間製衣廠任職,並長駐廣東工作,但翌年10 月遭裁掉,後來他曾努力找工作但無功而還,終在2009年1月申請綜援,惟社署指他不符合申請前1年持續居港56日的規定而拒絕申請,游其後申請司法覆核。高院翌年裁定,有關規定妨礙香港居民行使《基本法》第31條賦予「出入境自由」的權利。
【案件編號: HCA2220/13】
訴訟推翻離港規限
今年68歲的原訴人游文輝只有中三程度,從事服裝業40多年,2006年他轉往一間製衣廠任職,並長駐廣東工作,但翌年10 月遭裁掉,後來他曾努力找工作但無功而還,終在2009年1月申請綜援,惟社署指他不符合申請前1年持續居港56日的規定而拒絕申請,游其後申請司法覆核。高院翌年裁定,有關規定妨礙香港居民行使《基本法》第31條賦予「出入境自由」的權利。
【案件編號: HCA2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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