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社民連兩名成員前年在公開活動上,搶去時任運輸及房屋局長鄭汝樺的咪喊口號,並在台上撒溪錢,抗議港鐵加價,原被裁定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判囚兩周,兩人其後上訴獲改判罪名,並由判囚改為罰款。他們不服再上訴,昨獲終院一致裁定撤銷控罪;終院同時駁回律政司要求恢復裁判法院對二人判囚裁決的申請。
終院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在判辭開首特別指出,言論自由受法律保障,但不能濫用;矛盾和分歧應透過對話解決,用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的方法行使權力,不會更得人心,只會彰顯弊端;而爭取結果的方法不但要和平,也要合法,否則結果不會獲得尊重,更可能帶來罪責。
終院指出,兩名上訴人周諾恆與黃軒瑋,原在裁判法院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成,該控罪目的為防範有人在公眾地方「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原審裁判官李國威認為,周和黃作出涉案行為時,必定預期會遭阻撓甚至受傷,他們的行為暴力及破壞社會安寧,亦令圍觀的一名黑衣男子「效法」衝到台前,故裁定他們罪成。
終院:無證據顯示激使他人效法
惟終院認為,上訴人的行為雖可構成擾亂秩序,但無證據顯示他們「激使」黑衣者的行為,而當時在上訴人附近大部分為有自制能力的人,例如嘉賓及警員等,故無證據顯示上訴人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效法;上訴人的目的是為吸引注意,但無證據顯示他們有意圖煽動他人,故駁回律政司的申請。
終院5名法官中有4名均指出,兩名上訴人的行為擾亂秩序及帶侮辱性,搶咪的黃軒瑋更明顯觸犯普通襲擊罪,原可由裁判官判處守行為,但控方未有控以該罪。
持不同意見的常任法官鄧國楨則認為,上訴人周諾恆僅在台上「撒溪錢」,被拉下台時亦無反抗,考慮到他示威的權利,不能算是擾亂秩序。
活動僅被短暫打擾 未因而中止
但無論如何終院認為,上訴庭指二人的交替控罪、即公眾集會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其控罪元素包括「意圖阻止」公眾集會進行,但案中活動僅被打擾約1分鐘,必須有更長的停頓或活動因此中止才能構成「阻止」,故裁定兩人上訴得直。
案發前年4月10日,鄭汝樺出席港鐵活動發言期間,周諾恆與黃軒瑋先後上台撒溪錢及搶咪高喊口號。
【案件編號:FACC12-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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