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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斥警拖延發放訟案資料長青網文章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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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11月20日 06:35
2013年11月20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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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市民逛商場被路過的輪椅撞倒,欲索償卻不知「車主」身分,遂透過律師七度發信向警方索取案件資料,惟警方皆指對方未符條件,拖延逾7個月才肯「放料」。高院法官批評警方做法違反常理,妨礙市民申訴。


暫委法官孫國治昨在判辭指出,數十年來與訟者有權向警方索取案件資料,警方亦有義務發放。本案中警方的處理方法違反常理,拒絕的理由完全不可接受,提醒警方應履行一貫責任,否則便如「妨礙行政公義」。


申請人陳全平(譯音)本年3月初在大埔一商場,被一名女子推着的輪椅撞傷。陳的律師向警方索取推輪椅者和坐輪椅者的資料,以便入稟索償,警方卻五度回覆指陳一方未有申明有何權利獲取資料,又着他先入稟「證明有關問題」,警方才可發放資料。法官指「律師於第一封信已發出查閱資料要求表格,申明權利,且不知對方身分便不能入稟,這正是警方拒絕發放的資料」,並指「從不知道與訟方索取案件報告及口供等資料,(最後)要找法庭幫忙」。


申請一方最終向警方發傳票要求披露資料,警方於本月12日才答應。在雙方同意下,要求法庭判警方獲得訟費,但法官拒絕,直言警方要為拖延負責,要申請一方支付實屬不公,故下令由警方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HCMP27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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