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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昨日與特區政府高級官員座談時的講話,跟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今年3月24日在深圳與立法會建制派議員座談的講話,三大重點高度相似,即與中央對抗的人不能當特首、特首普選的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應參照現時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4個界別、提名特首候選人的民主程序是指機構提名而非個別委員聯合提名。不過,李飛在闡釋這3點上用了大量法律語言,引經據典地證明這些都是《基本法》的條文所要求的,又或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令這3點論述變得更具官方權威色彩。
築無形關卡 泛民入閘添變數
對泛民主派人士來說,李飛的3點論述雖沒有直接封殺泛民入閘,但隱然形成了幾道無形的關卡,令泛民參選人入閘成為正式候選人增添變數。可是,李飛也講了一點比較符泛民人士一向主張、而喬曉陽過去沒有說的,就是所有符合法定資格的香港中國公民都可以向提委會爭取提名,「被提名權、被選舉權沒有不合理的限制」。
喬曉陽談到特首必須是愛國愛港及不與中央對抗的人時,明確承認這兩個標準「是難以用法律條文加以規定的」,「這樣講不是為了從法律規定上排除誰、篩選誰,而是為了讓將來的提名委員會委員和香港市民心中有桿秤,有個衡量的標準,自覺不提名這樣的人,不選這樣的人」。有泛民人士據此質疑,喬曉陽講的不能與中央對抗,只是政治要求,不是法律要求,沒有強制性。李飛對此作出了批駁,他說「你要這樣講也可以」,但他說他想強調的是,如果沒有這一條要求,「一國兩制」的安排就行不通,《基本法》的許多規定就行不通。從法律角度來講,堅持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的人士擔任,是香港《基本法》現行規定的要求。李飛用了多條《基本法》條文,如特首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就《基本法》規定屬於中央的事務執行中央指令,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務等,論證與中央對抗的人不能履行職務,其結論是﹕「這是行政長官普選時必須解決的主要難題」。換言之,要通過特首普選的具體安排來保證,不愛國愛港或與中央對抗的人不能當特首,這較喬曉陽講的給提委和市民一把心裏的秤明顯不同,變成實在和強制性的要求。
李飛論特首普選提名
對於普選特首的提名委員會的組成,200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可參照」目前的選舉委員會。喬曉陽還是用「可參照」,只是簡約地點明了「參照」什麼,就是「選舉委員會由4個界別組成的基本要素,而在具體組成和規模上可以有適當的調整空間」。李飛的講話把「可參照」變成了「須參照」,他指《基本法》內「廣泛代表性」一詞有確定含義,就是指四大界別各佔四分之一,起草文件也有相似表述,立法過程所作的妥協也反映立法原意,總之,「提名委員會和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原則是相同的」,這比喬曉陽的講話更明確也更具體。
提委會組成 較喬曉陽更具體
至於提名的民主程序,喬曉陽迂迴地引用了一篇學者的文章,指「民主」是少數服從多數,「程序」是方法和步驟,然後說這是把複雜問題簡單化的代表作,暗示他認同這觀點。李飛比喬曉陽更直接了當,他從法律角度開列3點要求,一是每名提名委員權利均等,二是所有符合資格的人都可爭取提名,三是「提名結果必須反映提名委員會的集體意志」,具體方式需要社會深入討論,凝聚共識,但肯定與目前150名選舉委員聯合提名「會有很大不同」,雖說仍留有空間給社會討論,但「集體意志」一詞的傾向性已是呼之欲出。
明報記者
築無形關卡 泛民入閘添變數
對泛民主派人士來說,李飛的3點論述雖沒有直接封殺泛民入閘,但隱然形成了幾道無形的關卡,令泛民參選人入閘成為正式候選人增添變數。可是,李飛也講了一點比較符泛民人士一向主張、而喬曉陽過去沒有說的,就是所有符合法定資格的香港中國公民都可以向提委會爭取提名,「被提名權、被選舉權沒有不合理的限制」。
喬曉陽談到特首必須是愛國愛港及不與中央對抗的人時,明確承認這兩個標準「是難以用法律條文加以規定的」,「這樣講不是為了從法律規定上排除誰、篩選誰,而是為了讓將來的提名委員會委員和香港市民心中有桿秤,有個衡量的標準,自覺不提名這樣的人,不選這樣的人」。有泛民人士據此質疑,喬曉陽講的不能與中央對抗,只是政治要求,不是法律要求,沒有強制性。李飛對此作出了批駁,他說「你要這樣講也可以」,但他說他想強調的是,如果沒有這一條要求,「一國兩制」的安排就行不通,《基本法》的許多規定就行不通。從法律角度來講,堅持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的人士擔任,是香港《基本法》現行規定的要求。李飛用了多條《基本法》條文,如特首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就《基本法》規定屬於中央的事務執行中央指令,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務等,論證與中央對抗的人不能履行職務,其結論是﹕「這是行政長官普選時必須解決的主要難題」。換言之,要通過特首普選的具體安排來保證,不愛國愛港或與中央對抗的人不能當特首,這較喬曉陽講的給提委和市民一把心裏的秤明顯不同,變成實在和強制性的要求。
李飛論特首普選提名
對於普選特首的提名委員會的組成,200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可參照」目前的選舉委員會。喬曉陽還是用「可參照」,只是簡約地點明了「參照」什麼,就是「選舉委員會由4個界別組成的基本要素,而在具體組成和規模上可以有適當的調整空間」。李飛的講話把「可參照」變成了「須參照」,他指《基本法》內「廣泛代表性」一詞有確定含義,就是指四大界別各佔四分之一,起草文件也有相似表述,立法過程所作的妥協也反映立法原意,總之,「提名委員會和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原則是相同的」,這比喬曉陽的講話更明確也更具體。
提委會組成 較喬曉陽更具體
至於提名的民主程序,喬曉陽迂迴地引用了一篇學者的文章,指「民主」是少數服從多數,「程序」是方法和步驟,然後說這是把複雜問題簡單化的代表作,暗示他認同這觀點。李飛比喬曉陽更直接了當,他從法律角度開列3點要求,一是每名提名委員權利均等,二是所有符合資格的人都可爭取提名,三是「提名結果必須反映提名委員會的集體意志」,具體方式需要社會深入討論,凝聚共識,但肯定與目前150名選舉委員聯合提名「會有很大不同」,雖說仍留有空間給社會討論,但「集體意志」一詞的傾向性已是呼之欲出。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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