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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又將近每年一度的交稅季節,筆者和讀者都可能已經收到稅局的交稅通知書和金融機構發出的稅務貸款宣傳單張。僱主僱員所作的強積金供款可否扣稅?是否全部供款都可以扣稅?在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時,又是否要交稅呢?筆者今期將為大家拆解常見的強積金稅務疑問。
僱員強制供款可扣稅
根據《稅務條例》,在計算應課稅入息時,僱主和僱員的強積金供款都可享稅項減免,但兩者的扣稅金額計算有別。
僱員部分的強制性供款雖屬僱員入息,由於一般要保存至退休後才可以提取,故可於每個課稅年度作為開支而享有扣稅安排。自2013/14年度起,強制性供款的扣稅上限為1.5萬元。至於僱員所作的自願性供款,無論是經僱主安排從僱員入息中扣除的僱員部分自願性供款,或與受僱無關僱員自已安排的特別自願性供款(又稱靈活供款),由於僱員可隨時或按與僱主訂立的協議而提取,故不獲扣稅安排。近期,社會開始有聲音建議政府考慮提供扣稅安排予僱員所作自願性的供款,以鼓勵成員安排更多退休儲蓄,我們可密切留意有關進展。
順帶一提,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的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將於2014年6月1日起,修訂為每月3萬元,供款上限亦修訂為每月1,500元,因此,2014/15年度起僱員所作的強制性供款可獲得的扣稅上限亦將會上調,屆時請留意稅務局發出的最新有關資訊。
僱主供款 強制自願皆可扣稅
在利得稅評稅中,僱主為僱員所作的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都可作為支出豁免繳稅,惟可被扣除的金額以有關僱員於該課稅年度總薪酬的15%為限。此外,如有關的薪酬支出在過往的課稅年度已作出撥備,並已獲扣減,則有關的支出將不可再獲扣稅。
須繳納利得稅的自僱人士,在計算應課稅利潤時可把自己的強制性供款當作開支,以扣減稅項。 2013/14年度起的最高可扣稅額為每課稅年度1.5萬元。自僱人士的自願性供款與僱員的安排相同,均不獲扣稅。另外值得留意的是,若自僱人士的配偶受僱於其開設的業務,其業務對配偶所作的強積金供款並不能作利得稅扣稅之用。
成員每年都會收到所參與計劃的成員權益報表,當中一般都載有自參與計劃日期起及該計劃年度帳戶之盈虧資料。其實不論強積金帳戶的投資情况孰盈孰虧,成員均毋須按盈虧的款額報稅。換句話說,強積金帳戶錄得的盈餘不會被視作入息的一部分,亦毋須交稅;相反,虧蝕金額亦不能作扣稅之用。
如成員因退休、完全失去工作能力或申索人因成員死亡,須一筆過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當中所有僱員及僱主所作的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均可獲全數豁免課稅。至於僱員因轉職或僱傭服務終止而可以提取若干累算權益時,僱員及僱主的強制性供款部分及僱員的自願性供款部分都可獲豁免課稅,但僱主所作的自願性供款部分的免稅金額則受「合乎比例的利益」的規定所限制。計算方法是以僱主的自願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乘以受僱的完整工作月份,再除120。如所得的金額超出「合乎比例的利益」的部分,則須即時課稅。
提取累算權益 多數免稅
須注意的是,稅務上「退休」之定義和強積金法例下之「退休」的界定是不同的。在稅務角度上,僱員年屆45歲或以上,或已為同一僱主服務超過10年便可以「退休」;在強積金法例下,若以「退休」為由,成員申索累算權益的年齡最早為60歲,並須宣誓聲明自己永久停止受僱/自僱,方可以提早退休為由於65歲前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
此外,成員如因永久離港為由,一筆過提取的累算權益中,除了僱主的自願性供款部分外,其他供款部分全數可獲豁免課稅,換言之,僱主的自願性供款部分則全部需要課稅。
如以小額結餘帳戶為由提取累算權益,僱員的強制性和自願性供款部分毋須繳交稅項,但僱主部分則需全數支付稅款。
匯豐保險總監及僱員福利主管
[朱永耀 銀行家手記]
僱員強制供款可扣稅
根據《稅務條例》,在計算應課稅入息時,僱主和僱員的強積金供款都可享稅項減免,但兩者的扣稅金額計算有別。
僱員部分的強制性供款雖屬僱員入息,由於一般要保存至退休後才可以提取,故可於每個課稅年度作為開支而享有扣稅安排。自2013/14年度起,強制性供款的扣稅上限為1.5萬元。至於僱員所作的自願性供款,無論是經僱主安排從僱員入息中扣除的僱員部分自願性供款,或與受僱無關僱員自已安排的特別自願性供款(又稱靈活供款),由於僱員可隨時或按與僱主訂立的協議而提取,故不獲扣稅安排。近期,社會開始有聲音建議政府考慮提供扣稅安排予僱員所作自願性的供款,以鼓勵成員安排更多退休儲蓄,我們可密切留意有關進展。
順帶一提,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的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將於2014年6月1日起,修訂為每月3萬元,供款上限亦修訂為每月1,500元,因此,2014/15年度起僱員所作的強制性供款可獲得的扣稅上限亦將會上調,屆時請留意稅務局發出的最新有關資訊。
僱主供款 強制自願皆可扣稅
在利得稅評稅中,僱主為僱員所作的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都可作為支出豁免繳稅,惟可被扣除的金額以有關僱員於該課稅年度總薪酬的15%為限。此外,如有關的薪酬支出在過往的課稅年度已作出撥備,並已獲扣減,則有關的支出將不可再獲扣稅。
須繳納利得稅的自僱人士,在計算應課稅利潤時可把自己的強制性供款當作開支,以扣減稅項。 2013/14年度起的最高可扣稅額為每課稅年度1.5萬元。自僱人士的自願性供款與僱員的安排相同,均不獲扣稅。另外值得留意的是,若自僱人士的配偶受僱於其開設的業務,其業務對配偶所作的強積金供款並不能作利得稅扣稅之用。
成員每年都會收到所參與計劃的成員權益報表,當中一般都載有自參與計劃日期起及該計劃年度帳戶之盈虧資料。其實不論強積金帳戶的投資情况孰盈孰虧,成員均毋須按盈虧的款額報稅。換句話說,強積金帳戶錄得的盈餘不會被視作入息的一部分,亦毋須交稅;相反,虧蝕金額亦不能作扣稅之用。
如成員因退休、完全失去工作能力或申索人因成員死亡,須一筆過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當中所有僱員及僱主所作的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均可獲全數豁免課稅。至於僱員因轉職或僱傭服務終止而可以提取若干累算權益時,僱員及僱主的強制性供款部分及僱員的自願性供款部分都可獲豁免課稅,但僱主所作的自願性供款部分的免稅金額則受「合乎比例的利益」的規定所限制。計算方法是以僱主的自願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乘以受僱的完整工作月份,再除120。如所得的金額超出「合乎比例的利益」的部分,則須即時課稅。
提取累算權益 多數免稅
須注意的是,稅務上「退休」之定義和強積金法例下之「退休」的界定是不同的。在稅務角度上,僱員年屆45歲或以上,或已為同一僱主服務超過10年便可以「退休」;在強積金法例下,若以「退休」為由,成員申索累算權益的年齡最早為60歲,並須宣誓聲明自己永久停止受僱/自僱,方可以提早退休為由於65歲前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
此外,成員如因永久離港為由,一筆過提取的累算權益中,除了僱主的自願性供款部分外,其他供款部分全數可獲豁免課稅,換言之,僱主的自願性供款部分則全部需要課稅。
如以小額結餘帳戶為由提取累算權益,僱員的強制性和自願性供款部分毋須繳交稅項,但僱主部分則需全數支付稅款。
匯豐保險總監及僱員福利主管
[朱永耀 銀行家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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