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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增指引 郊野私地可建丁屋長青網文章

2013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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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12月01日 06:35
2013年12月01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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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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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鄉事派強烈質疑西灣村納入郊野公園後,村內原居民將無法建丁屋,但漁護署去年特別發出「不包括土地」納入郊野公園範圍後的發展註釋文件,列明私人土地納入郊野公園不會剝奪私人土地業權,村民可照樣申請興建小型屋宇,評審準則與評審在郊野公園以外興建丁屋的申請,所採用的準則大致相同。


曾批兩建丁屋申請

政府指出,自根據《郊野公園條例》實施後,當局曾接獲兩宗有關在郊野公園內的私人土地興建丁屋的申請,總監均予批准。就西灣土地而言,當中私人土地大多屬舊批農地或舊批屋地,無論是否納入郊野公園,契約條款批准的發展規模亦有限。政府計劃把17公頃的西灣村及鄰近地皮納入郊野公園,再加上另外兩幅金山和圓墩的地皮合共37公頃,相較整體54幅不包括土地達1355公頃,納入郊野公園的面積屬很小。同期,政府把逾1100公頃的不包括土地,改為以制訂分區計劃大綱圖形式處理,當中有原居民村落的,會劃出「鄉村式發展」土地。如早前建議為鎖羅盤、海下和白腊合共劃出9公頃丁屋地,佔整體面積逾三成。


漁護署:公帑收地換地難持續

漁護署發言人接受本報查詢時進一步解釋,對於原居民的賠償要求,當不包括土地被納入為郊野公園範圍後,漁護署日後若運用權力中止受影響地主的建議用途,地主可向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委員會提出反對,如遭駁回可再向行政長官上訴。


地主若希望公帑收地,發言人指出,須按個別情况確定,更重要的是,收地和換地需要大量土地和財政資源,以這方式處理將難以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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