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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戈﹕將先決條件變附帶條件 城規會推卸責任長青網文章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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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12月10日 06:35
2013年12月10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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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本年11月22日城市規劃委員會轄下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員會在多項附帶條件下通過爭議20年的豐樂圍大型住宅發展項目的規劃申請。此項目涉及大面積拉姆薩爾濕地,正常情况下,不會獲得考慮;然而,申請人初時以不會對濕地造成淨損失和透過公私營合作模式管理所涉及的大片濕地以提升生態價值作為賣點,游說城規會接納。多個環團和公眾對項目大力反對,提出的理由主要有三:


1. 對項目是否真正做到無淨濕地損失表示懷疑;

2. 對申請人提出的公私營合作模式是否能有效管理以提升生態價值表示懷疑,這涉及財務安排、發展商和生態管理團體(原是世界自然基金會香港分會,但該會於本年5月宣告退出合作協議)的權責關係,以及生態管理團體的經驗能力;

3. 擔心項目工程進行期間及完成後對生態產生負面影響,特別是對本港特有螢火蟲品種——米埔屈翅螢可能造成的滅絕風險。


由於這些疑慮,申請人被要求提交補充環評報告,但報告依然未能釋除公眾和環團的憂慮和批評。


基於處理土地發展項目一直採用的謹慎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有疑慮就不應批准,要麼否決,要麼要求申請人進一步提交資料。城規會卻決定在有附帶條件下批准,8項附帶條件的其中3項,包括:


1. 進行生態影響評估報告,提出紓解措施,滿足漁護署要求;

2. 遞交生態保育及管理報告予漁護署確定可行性;

3. 向漁護署提交濕地營運基金計劃書,在發展期限2017年11月22日前要找到合作伙伴管理濕地。


上述條件並非技術細節,而正正關乎公眾和環團一直最不滿的主要內容,本來就是審批前的先決條件。城規會為何不能等到申請人確實滿足各項條件後才批准?急什麼?由城規會在批准前審核申請人是否能滿足這些條件和批准後交由有關行政部門審核有何不同?城規會由各界專業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和各政府部門代表共同議事,代表性較廣,而且審議過程相對透明,亦容許公眾參與,所做的決定應考慮較全面和較有說服力;交由行政部門作決定,等於部門內一兩個主事官員的決定,容易考慮不周,過程不透明,公眾無從監察,申請人亦較易透過種種方法(包括向官員提供延後利益)以獲得批准,容易引起利益輸送、官商勾結,甚至貪污的疑慮。


對此項坐落於國際重要濕地上、涉及地盤總面積82萬平方米(包括政府土地17萬平方米)的大型地產發展項目,城規會在未釐清各項疑慮之前,就草草作出批准決定,將本來是審批的先決條件忽然變成批准後的附帶條件,將審批責任推卸予行政部門,亦等於將原本透明和民主審議公共事務程序摒棄,實有負市民所託。


作者是香港昆蟲學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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