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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研設《道歉條例》 官員道歉不當呈堂證供長青網文章

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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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12月12日 06:35
2013年12月12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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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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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署理政務司長曾德成表示,律政司正研究設立《道歉條例》,讓政府及公共機構可以依法例道歉。早前申訴專員公署指出,當局設立《道歉條例》,可列明部門及官員道歉不當呈堂證供,確保高官可放心道歉;法律學者亦建議立法,同意部門主動道歉可有助化解怨氣和緊張關係,反映部門有勇氣及能力處理善後工作。


海事處長廖漢波早前因一度拒絕就南丫海難道歉,被死傷者家屬炮轟,而近年政府部門亦傾向僅就事件表示「遺憾」。申訴專員公署早前發表年報,建議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對「道歉」持更開放態度。


暫無立法時間表

曾德成昨日在立法會上回應,指律政司去年成立的調解督導委員會,當中的工作就包括研究制訂《道歉條例》,以便個人、私人團體、政府機構及公共機構,在法律上有更靈活空間處理道歉相關事宜,委員會制訂條文時,會考慮申訴專員公署意見,但暫未有提出立法時間表。


學者﹕可紓官民緊張關係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表示,若沒有《道歉條例》,官員往往不知道公開道歉會否引致法律效果,立法可有助釐清相關責任。楊艾文認為有關立法是好事,可令有意外或不幸事件發生時,政府透過適切道歉重整與公眾之間的關係,有助鼓勵處理善後工作。對於有批評指立法或導致政府開出「空頭支票」,楊艾文反而認為,道歉雖然未能作法律上的追究,但可助化解緊張關係,令隨後的法律責任商討更有效。


政府早前曾在立法會指出,許多司法管豁區都有制定《道歉條例》,尤其在涉及醫療失誤的爭議方面適用,但此議題涉及相當複雜的法律事宜,需全面研究及比較各地情况。


現時在英國、美國部分州及澳洲均有《道歉條例》,多源自醫療糾紛,因應醫療人員致歉可能會成為訴訟證據而被追究法律責任,令醫療機構抗拒道歉。《道歉條例》會規定機構道歉時須用上規定字詞描述、解釋錯誤,及提議如何避免重複犯錯,但一般不涉及賠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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