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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公民提名符文件法律基礎長青網文章

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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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12月13日 06:35
2013年12月13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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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日前明言「公民提名」不符《基本法》,和平佔中發起人、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今日於本報撰文(刊A34),指即使採用港府諮詢文件設下的法律基礎和框架,公民提名亦符合相關要求。他又批評諮詢文件僅重複引述相關條文便指法理基礎「清晰可見」,與本港法庭一般解釋憲制性法律的做法不同。


政府政改諮詢文件引用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2007年《決定》點出特首產生辦法的「法理基礎和框架」,強調特首候選人提名權限只在提委會,提委會須透過「機構」作「實質提名」,提名權不能繞過提委會或削弱提委會提名權。


指文件法律框架不清晰

戴耀廷指諮詢文件重複引用相關條文即指政改的「法理基礎和框架」「清晰可見」,但未有解釋推論,惟本港法院明確指在解釋憲制性法律時,要避免只從字面、技術層面或狹義角度「生搬硬套」來詮釋文意,若按此原則解讀條文,諮詢文件稱的法律基礎和框架「肯定不是『清晰可見』」。他又稱,諮詢文件指不符法理框架之方案建議「可能被認為」不符基本法,惟未有說明違憲決定由誰作出,以及發生的可能及其理據,質疑這個「法理基礎和框架」本身是缺乏真正權威性的法律基礎。


對於公民提名被指繞過提委會,並削弱提委會的實質提名權,戴耀廷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早前訪港時,沒有重提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之前「少數服從多數」的說法,僅指要用「適當方式」確認候選人,用字較空泛,認為很多確認程序亦能符合提委會以「機構」提名的要求。


「實質提名」非法律判斷

他說,諮詢文件未有說明確認程序如何才算是「實質」,而基本法亦沒有任何指引。他認為,「實質」與否亦是一個政治判斷而非法律判斷,而「實質」提名權必須由提委的自由意志作出,一個機構難以作出「實質」提名,認為若以提委會以「整體通過議案」,即可體現「機構提名」及「實質提名」兩個原則,又建議於提委會加入符合程序公義的「不確認」候選人機制,保留提委會的實質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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