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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畢修賢﹕誰來制衡司法機構?長青網文章

2014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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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1月02日 06:35
2014年01月02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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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終審法院就孔允明案作出的裁決在政治上掀起軒然大波,鳴鼓攻之者有之,謳歌鼓腹者亦非少數。然而,兩方的爭論卻不無共通之處——就是終審法院的裁決不能質疑。固然,根據當前制度設計,在沒有人大釋法的前提下,終審法院無疑是一錘定音,但當終審法院作出明顯與民意相悖的裁決時,這種超然的權力是基於什麼基礎與是否不容置疑,卻值得大大深思。


任何的制度本質上都是功利主義的產物,其建立與發展都必然具有工具性價值,否則該社會能否存在也是一個疑問。簡單而言,若一制度有利於我者,用之葆之;反之,則棄之而後快。換句話而言,一事之合乎公義,只不過是一事長遠有利的另一種表述。


假設「權力若不受制衡必走向腐敗」,司法機構的裁決權力若不受制衡又如何免於腐敗?且說因為要防止權力的濫用,行政機關的權力來源必須是公民授權,假如司法機構的權力不來自公民,又如何防止權力的濫用?這個問題對可「確認、推翻、或更改上訴所針對的法院的決定」的終審法院而言尤其值得思考。退一步說,若司法機構的權力來源間接地來自於任命法官的行政機關,在行政長官是普選產生之前,與其共枯共榮的司法機構當立於何地?


香港的權力分配制度是不平衡的。若行政機關的決定與立法機關的法例都必須置於司法機構的覆核之下,受其法律觀點的約束,何以終審法院的裁決能避開一切的審視?或有論者會指出,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超然性是制度上的必須,其根本目的就是要透過對法律觀點的詮釋,防止不合理的行政決定或違憲的法例減少公民的權利。然而,若此裁決與公民普遍傾向的政治決定背道而馳的話,這不啻將一部分菁英對法律的理解凌駕於公義之上,那司法機構對社會的價值將在哪裏?若社會視終審法院的裁決為不合理的話,終審法院若要托詞說政策及社經條件不在考慮範圍之內的話,其裁決極其量只是合乎程序公義,卻不一定合乎實質公義。


推論至此,要為司法機構解困唯一的出路怕且要訴諸司法機構的自律。不無諷刺的是,若行政機關官僚的自律被視作無力的話,司法機構的法官也將陷入同樣的質疑之中。若法官因其專業資格而被視作在判斷上是無瑕的話,這怕且託予司法機構一種不可能承受之重。這一切的質疑都可歸結為一個問題——究竟誰來制衡司法機構?


作者是香港大學二年級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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